签了入职登记表,就算签了劳动合同?

2026-05-12 17:37
天津

入职填张登记表

就算签了劳动合同?

近日

红桥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

案情回顾

李某在红桥区一家养老院担任护理员,入职时,李某只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双方始终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一年后,李某离职并以单位用工不规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两倍工资补上差额,仲裁部门支持了李某的诉求,但用人单位不服向红桥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养老院

我们认为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刘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包括这种入职申请表,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有法定的必备要件,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还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字确认。单纯的入职登记表,只是员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备案,不能视作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故养老院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养老院一次性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不能随意替代正规劳动合同。在此也提醒各类用工单位,要规范用工流程,入职及时和劳动者签订标准书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赔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标题:《签了入职登记表,就算签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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