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用来“应急”的知识
今年的5月12日
是第18个全国防灾减灾日
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5月11日至17日
为防灾减灾宣传周
关于防灾减灾日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面临的形势严峻复杂。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为进一步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将每年的5月12日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每年5月12日所在的那一周为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
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既是国家对防灾减灾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实战与科普并举
内蒙古多地联动展开宣传
在本次防灾减灾日及防灾减灾宣传周中,内蒙古将主会场设置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集中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宣传。
此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在通辽市举行高寒地区跨区域地震灾害救援实战演练暨陆地搜救队实战能力测评,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启动全区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周并开展地震火灾逃生救援综合演练。
不仅有实践,内蒙古还依托“千问”平台开设线上防灾减灾知识公开课,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实践,推动防灾减灾理念深入人心,切实提升社会整体防灾减灾救灾水平,为筑牢平安内蒙古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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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知识
自然灾害随时可能发生
及早掌握防灾知识与技能
遇到灾害及时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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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遇“灾”不慌
答案是有“备”无患
灾害突如其来,从不会提前“打招呼”。每个家庭做好应急准备,关键时刻能够挽救生命!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文件,为您整理这份家庭应急物资清单,助您筑起安全防线。
灾难几率虽小
但防灾减灾意识应人人具备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为生命多增一道屏障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四)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未依法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没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承运人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千零七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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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是一份用来“应急”的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