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前夫不让探望小孩,母亲可否拒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因探望权与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李某需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3万余元,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主动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收到文书后,既未主动支付抚养费,也未如实申报财产,而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因张某长期阻挠其探望孩子,导致其无法行使探望权,故其有权中止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执行法院依法对李某的异议进行审查。执行法官调取了原审卷宗,并分别询问了张某和李某。张某承认双方关系恶化后,自己确实存在不配合对方探望的行为,但同时指出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李某则坚持认为,既然张某不守约在先,自己拒付抚养费属于合理抗辩。
法 院 执 行 裁 判
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李某能否以探望权受到妨碍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 抚养费支付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属于执行中的抗辩事由。生效判决已确定李某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非直接抚养方张某。李某以张某不配合探望为由拒绝履行判决,实质上是将子女的抚养权作为父母之间纠纷的“筹码”,这直接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互不依存,也不互为前提或抵销条件。
2. 执行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李某提出的所谓“抗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或暂缓执行抚养费的正当事由。即便张某确实存在阻挠探望的行为,李某也应通过另行起诉、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能自行采取拒付抚养费的方式“私力救济”。否则,将导致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受到破坏,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
综上,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如微信、支付宝);扣划账户内存款3万余元,及时发还申请人张某;对剩余未到期的后续抚养费,责令李某按期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如再次拒不履行,将视情节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还明确告知李某:若其认为张某阻碍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由法院对张某进行督促、训诫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但绝不能以此对抗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典型的“离婚后抚养费执行与探望权行使相互冲突”的执行案件,也是一线执行工作中常见的执行异议类型。不少被执行人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我就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这种观念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得不到法律支持。
一
抚养费执行维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益”
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抚养费本质上是子女的法定债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因离婚或双方关系恶化而免除,也不以任何一方是否配合探望为前提。在执行阶段,法院审查的唯一标准是:被执行人是否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抚养费。至于探望权是否受阻,与本案的执行依据无关。
如果允许被执行人“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就等于把子女的生活保障作为父母之间博弈的“人质”,这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
探望权受阻的正确救济途径:另行申请执行,而不是对抚养费“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在执行抚养费案件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提交类似异议。对此,法律已有明确路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探望权被直接抚养方恶意阻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拒不协助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根据情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但无论如何,执行探望权的程序与执行抚养费的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执行案件,不能相互抵销或中止。被执行人不能在同一执行案件中,以“申请执行人没有配合我探望”为由,拒绝履行自己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三
对双方的法律警示
对于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一方):不要试图用“不给钱”来换取“看孩子”。这既违法,也不利于孩子成长,反而会让自己背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轻则被扣划存款、限制高消费,重则被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申请执行人(直接抚养一方): 虽然法院强制执行了抚养费,但并不意味你阻挠探望的行为没有后果。被执行人完全可以另案申请执行探望权,届时法院同样会强制执行你的协助义务。双方“以错抵错”,最终伤害的是孩子。
最后,执行法官提醒
离婚后的父与母,无论有多少恩怨,都不应让孩子成为牺牲品。抚养费是孩子的“保命钱”,探望权是孩子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情感桥”,二者可以并行不悖。理性做法是:“该付的钱照付,该探的孩照探”。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应权利,而不是自行采取对抗措施。只有尊重法律、尊重生效判决、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对孩子最好的保护。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驳回李某异议、强制扣划抚养费的同时,已告知李某:若张某继续阻挠探望,李某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法院将依法对张某采取执行措施。
供稿:永昌县法院 陈玺冰
原标题:《【金法说案】前夫不让探望小孩,母亲可否拒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