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工伤遇侵权人无力赔付,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2026-05-11 17:30
广东

侵权第三人因冲突引发他人工伤,却无力赔偿,所在公司又事后才补缴社保,责任究竟应该归谁?受害人的医疗费到底谁赔偿?连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厘清用人单位、侵权第三人与社保机构的责任边界,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

图源: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张某与同事段某发生肢体冲突受伤,造成张某左额颞部颅骨损伤。2022年12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处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余元。然而,强制执行后发现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仅获赔2279元。

此后,张某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因其所在某公司2023年2月才补缴张某入职以来的工伤保险且未证实公司拒不支付而被拒。医疗费仍有大额缺口,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某公司以张某已主张侵权赔偿和公司已补缴社保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无需承担医疗费的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禁止双重赔偿。这一规则的前提是职工已经“实际获赔”医疗费,且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是补充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对未获赔医疗费差额承担兜底责任,不得以“劳动者已起诉侵权人”为由免责。本案张某仅获赔2279元,医疗费损失远未填平,故公司免责抗辩无法成立。

同时,张某发生工伤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保障。虽公司事后补缴了社保,但工伤保险遵循“即缴即保”原则,事后补缴不能溯及既往,无法免除补缴前发生的工伤赔付责任,补缴前已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终,连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91732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社会共济分散用工风险,是守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化解用工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自主选择、事后补正的“可选福利”,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参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补缴社保前相应的支付责任,不要存有“工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认识误区,也不要抱有“欠缴无妨、出事再补”的侥幸心理。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看,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遭遇此类事故需做好维权准备:一是受伤后及时就医,全程妥善留存医疗票据、病历资料等;二是医疗费不能拿双份,如侵权人无财产赔付不足,可向公司主张补差;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维权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救济的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来 源:连平法院

通讯员:郑倩茹 周晨洁

编 辑:陈碧霞

校 对:徐晓曦

原标题:《【法官说法】工伤遇侵权人无力赔付,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