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季疯狂偷电瓶,这可真“刑”!
春耕正忙,农户们却犯了难
停在院外的车辆
电瓶接二连三被盗
没了电瓶
春耕农具、出行车辆全部“罢工”
这可急坏了村民们……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
案情回顾
近日,宁河区多名村民接连遭遇电瓶被盗,被盗车辆涵盖小型卡车、电动三轮车、农用机械等,这些车辆均停放在院落外侧,无人看管。
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在凌晨无人看管之际,分工协作实施盗窃:张某负责用钳子、螺丝刀撬开车辆,盗取电瓶;李某则负责将被盗电瓶搬运至车内,随后将电瓶销赃至废品收购站。
二人累计盗窃电瓶33块,经鉴定总价值1万余元,销赃后获利3000余元,所得钱款均被二人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成功抓获张某、李某,追回全部被盗电瓶并依法返还给各受害人。随后,张某、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起诉至宁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李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 宁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企图通过盗窃等违法犯罪手段
谋取私利的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标题:《春耕季疯狂偷电瓶,这可真“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