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明天!“银河之眼”将现身

2026-05-11 15:42
内蒙古

5月12日凌晨,浩瀚夜空将展现一场令人心驰神往的天文景观——“银河之眼”。如果天气晴好,我国感兴趣的公众不妨赴一场与这只“大眼睛”的浪漫对望。

银河是夜空中最明亮的光带,几乎一年四季都能看到,但不同季节、不同纬度和夜晚的不同时间,银河会在夜空的不同位置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中国天文学会会员、天文科普专家修立鹏介绍,每年3月至6月,银河会化作一道壮美的拱桥横跨天际,此时它姿态端正、角度绝佳、位置低垂,能长时间保持完整而优雅的形态,与地面景物相映成趣,其中,4月和5月更是观赏和拍摄“银河拱桥”的黄金时段。

2019年5月11日,在甘肃张掖拍摄的“银河拱桥”。(王俊峰 摄)

银河的主要光源来自恒星,而同一颗恒星,每天都比前一天提前大约4分钟升起,因此每过一个月,银河升起的时间会提前约2小时。以京津冀地区为例,每年5月,银河升起时间大致在21时至23时之间。

和“银河拱桥”相映成趣的,还有一种极具观赏性的天文景观名为“银河之眼”。月亮升起时恰好悬于“银河拱桥”正下方,“银河拱桥”如同“眼眶”,月亮恰似“眼珠”,整体轮廓酷似一只凝望苍茫大地的眼睛,“银河之眼”也由此得名。

2024年5月4日,在云南大理拍摄的“银河之眼”。(瞿晓峰 摄)

“银河之眼”拍摄对月相有一定要求,下弦月、残月最为适宜。星空摄影爱好者、天津天文爱好者钟奕介绍,两种月相各有特点:下弦月亮度较高,拍摄时易出现过曝,但能让“银河之眼”的“眼珠”效果更明亮;残月亮度较弱,和银河光比更合适,容易拍出“银河拱桥”的丰富细节。总体而言,“银河之眼”属于拍摄出片效果远胜于肉眼直观的天文景观。

本月12日凌晨,农历廿六的残月将从“银河拱桥”几乎正中央的地方升起,是观赏和拍摄“银河之眼”的良机。

2021年5月6日,在河北张家口拍摄的“银河之眼”。(刘兵 摄)

如何拍好“银河之眼”?钟奕介绍,它的拍摄手法与“银河拱桥”相近:需要选择大气通透、东方地平线无遮挡的地方。拍摄时,要把控好月亮升起后与“银河拱桥”的距离,过近会影响银河细节,过远则易构图失衡。

由于“银河拱桥”的长度远超普通广角镜头取景范围,难以单张完整拍下“银河之眼”及其覆盖的地景,建议竖向分段拍摄多张,后期再用软件全景拼接即可。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已经实施行政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有关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一千零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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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就在明天!“银河之眼”将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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