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亮生活】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2026-05-10 16:49
陕西

法律“典”亮生活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有一种爱,伟大而平凡,

如润物春雨,似拂面和风,

有一份情,无私而博大,

绵绵不断,情意深长,

它就是母爱!

在母亲节即将到来之际,

让我们为妈妈们送上普法大礼包,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老公因病去世了,公公婆婆却要把孩子带走,要求我放弃抚养权,我不想放弃抚养权,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孩子的父亲虽然去世,如果妈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爷爷奶奶是不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我年纪大了,现在腿脚不便,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孩子们因我有退休金不管我,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

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人虽然有退休金,但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不赡养年迈母亲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我现在怀孕六个多月了,老公提出要和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

因女性怀孕、生育期间身体和心理状况的特殊性,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于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女性怀孕期间,一般情况下,丈夫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我发现怀孕了,公司以我怀孕、生孩子会耽误工作为由要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特别保护,不能被公司任意辞退,即使公司需要裁员,女职工也被纳入不得被裁员的行列中。女职工若因怀孕遭辞退,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向妇联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虽然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作出特别保护,但不代表女职工在此期间可以不遵守法律规定,女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来源:五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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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典”亮生活】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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