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盗录1700余部AI短剧牟利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6-05-11 06:07
湖南

广州黄埔法院认定,用户通过原创剧本、情节设定等“强引导”方式生成的AI短剧具有独创性,两名被告人盗录销售1700余部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AI短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首次在刑事司法层面明确:仅有在人类创作者进行“强引导”式智力投入下生成的AI内容,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两名被告人因擅自盗录并打包销售他人制作的AI短剧,数量达1700余部,被依法判处侵犯著作权罪。

涉案AI短剧均由某游戏运营公司开发的专属AI工具生成,创作者需自行撰写原创剧本、设定情节走向、镜头语言及风格参数,经AI渲染后生成成品,并在官方平台付费播出。目前已累计产生超7000部作品,单部售价数元至十余元,多部热门短剧销量超千份。

运营公司发现多个电商及二手平台出现大量盗版链接,其中一名卖家公然挂出“打包出售1300多部短剧,仅售66.66元”的商品。经核查,所有盗版内容均通过录屏软件从官方平台盗录,且随官方更新持续增加。公司随即报案。

由于生成式AI内容的版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张秋杰指出:“AIGC作品并非一律享有著作权。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人类智慧投入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的占比。”

检察机关调取了用户的原创剧本、创作沟通记录、AI操作日志、镜头编排记录等全流程证据,还原了从构思到成品的完整创作链条。证据显示,涉案短剧并非依赖AI“一键生成”,而是由用户通过原创剧本、个性化情节设计、镜头调度指令等方式进行“强引导”创作,体现了具有独创性的个性化构思与表达。据此,司法机关认定该类AI短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经统计,两名被告人通过录屏软件非法复制并传播的AI短剧共计1700余部。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超过500件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涉案数量远超追诉标准三倍以上。

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千元。法官指出,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盗录并通过网络传播牟利,作品数量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黄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静在宣判后归纳了本案确立的三项法律指引:

对企业:开发AI创作工具需承担严格的事前审查与管理义务,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

对创作者:AI仅可作为辅助工具,作品中必须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如原创剧本、情节编排、镜头设计等),方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对普通用户:AI生成内容并非“无主物”,擅自大量复制、传播即使未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欣霞表示:“本案通过刑事司法实践为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样本,明确了行为边界,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静:既要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要合理地保护技术创新。对企业来说要承担起严格的事前审查和管理义务,而且要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对创作者来说,AI只能是一个创作的辅助工具,作品一定要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所生成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普通用户来说,不能认为AI生成的内容就能随便使用,如果肆意大量地传播,哪怕没有盈利,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案件意义:作为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本案判决打破了“AI生成内容不受版权保护”的模糊认知,确立了“人类智力投入主导性”作为AIGC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标准,对规范AI内容创作、传播及平台治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原标题:《全国首例:盗录1700余部AI短剧牟利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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