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公告

2026-05-09 18:32
内蒙古

关于发布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

集中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总成绩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位考生:

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笔试、面试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考生考试总成绩及是否进入考察范围情况进行发布,考生可点击链接查询。同时,就总成绩及考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限制专业岗和不限专业岗,分别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与拟选调人数1.5: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

二、考察工作具体要求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发布,请进入考察范围的考生及时关注。

网址:

www.impta.com.cn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6年5月9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条 国家鼓励通过开展绿色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等措施,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进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应当包括推进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本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按照本行政区域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制定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

第九百六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九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九百六十八条 本法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愿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签订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的名称和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九百六十九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九百七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审核等服务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

第九百七十一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九百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设计,推动绿色设计应用。

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

第九百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九百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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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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