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老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合法,还需合情

2019-04-18 18:27
来源:澎湃新闻

深圳一起“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案件,引发了网络热议。深圳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子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经法院审理,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这个司法处置引来了民间很大的争议,认为这是政府“与民争利”。网友说:“老人养老,政府没参与,全靠他侄女养老送终;有了回迁房,政府就来了。”“明明老人床前有人尽孝,怎么就‘无主’了?”

事件还得从法理、情理两个层面来分析。从法律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说,司法处置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只能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处理,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继承产权,但是生前对老人有赡养行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所以从“技术”层面上说,只要老人能提前立好遗嘱,就不会出现侄女无法继承房产的尴尬。

但是,事件还有情理的层面,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家族社会,在老人膝下无子的情况下,侄子、外甥很多时候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俗话说就是“养老送终,敲盆打幡”,民间也普遍认同尽了孝道的侄甥有“继承权”。这种顺理成章的习惯权利却并不为现代法律所容纳。

所以,才会出现这次尽了孝道的侄女却不能够继承房产的案件。这也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传统习惯和成文法律的冲突。还应该看到面临老龄化社会、面临之前长期执行的“一孩”生育政策,以及中国老人普遍讳谈生死、不愿意提前立遗嘱的现实,类似于蔡老伯这种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其实,民法本应是一个民族的公共习惯的共同记录,特别是民法中的继承法、婚姻法部分是最应该体现骨肉亲情、人伦传统的地方。类似于子侄辈赡养老人这样的民间习惯,民法应该有弹性空间,做人性化处理,做到法与情的圆融汇通。

应该借着这次千载难逢的编纂《民法典》,对现行继承规定做出修订,既要体现中国尊亲敦睦的传统,也通过保障产权激励子侄尽孝养老。首先,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能否将尽到赡养义务的子侄辈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让这些尽了孝道的晚辈对于遗产继承有稳定的预期。其次,老人立遗嘱法律形式,也有必要放宽,比如,口头遗嘱不必局限于危急情况,给民间留下足够的自治空间。

侄女明明床前尽孝,却不能依法继承老人财产,政府却拿到房产的大部分,虽然合法但未必合于民间情理。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胡梦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