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凭微信聊天记录能成功维权吗?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对小明提交的微信对账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和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一、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结合小明提交的施工照片,能够证实小明按要求完成了涉案装修项目的墙面施工工作,小华亦实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劳务报酬欠付金额,小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显示,双方明确就劳务报酬总计20000元、已支付15000元、剩余5000元未支付的事实进行对账,聊天内容完整、真实、来源合法,能够清晰反映双方的合意及欠款情况,小明主张小华支付剩余劳务报酬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小明主张的1500元维权支出,因小明未提交相应的票据、凭证等证据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理性,无法证实该笔支出系因本案维权所产生且属必要支出,故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为有效防范劳务报酬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强化书面约定意识,筑牢维权基础。劳务用工过程中,无论劳动报酬金额大小、务工期限长短,双方均应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避免因口头约定模糊、记忆偏差等引发纠纷,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的书面依据。
双方要明确权利义务,坚守诚信底线。劳动者应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留存好履职相关证据;雇佣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若发生劳务报酬纠纷,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持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nd-
更多内容
●平安陕西建设先进名单公布,西安法院这些集体和个人上榜→
●“代打卡”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法院这样判
原标题:《工资被拖欠,凭微信聊天记录能成功维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