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护航高质量创新发展

2026-05-09 17:05
未知

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护航高质量创新发展

——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图为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情况。

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不仅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更关系到营商环境、创新生态和发展安全。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人民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命题,也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实行“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运行模式。上海三中院管辖侵犯技术秘密刑事一审案件及其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二审案件,上海知产法院管辖侵犯技术秘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商业秘密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两家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23年至2025年三年间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168件(含合同纠纷案件1件),其中一审案件114件、二审案件44件、其他管辖类案件10件;审结商业秘密民事案件121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9件,其中一审案件12件、二审案件7件;审结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6件。从历年收案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呈大幅上升的态势。具体特点如下:

1. 当事人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该类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例如,已审结的刑事案件共涉及48名被告人,4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26人具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2. 案件多因人才流动引发。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掌握或者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在同行业领域就业、创业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为146件,占比高达86.9%;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因人才流动而引发的案件占比更高达95%。

3. 诉讼标的额、犯罪金额较高。虽然商业秘密案件总量较少,但大标的额案件多,社会影响较大。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43件,占比约26%,最高标的额达9800万元(见图)。同时期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总犯罪金额达6亿余元,犯罪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7件,占比约37%,最高达3.17亿余元。

4. 从侵权方式看,数字经济时代下“异常传输”型泄密事件频发。大数据、云存储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信息存储和传播的便捷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管理与交易成本,也使得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侵权表现、安全隐患等均与传统环境下有所不同,如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方式多表现为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等,给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带来较大挑战。

二、问题分析

1. 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问题有待厘清。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进一步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即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但实践中仍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是对“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把握不一,如对权利人是否对非公知性和价值性要件也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又如,初步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二是消极使用型商业秘密侵权中,被诉侵权人对商业秘密的消化、吸收多存在于思想活动范围,不一定有外在实体表现,且被诉侵权信息的最终呈现形式与权利信息也不相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更为突出。

2. 对商业秘密技术贡献率的适用存在分歧。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并未提及技术贡献率的问题,故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直接以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或者被告人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相应数额。二是在计算时考虑涉案商业秘密在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或者被告人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中所占的贡献比重。该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民事案件中,司法实践虽已就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贡献率这一问题形成共识,但对于个案中如何认定技术贡献率,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3. 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边界划定难。如前所述,绝大部分的商业秘密纠纷与离职员工有关,凸显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存在的矛盾。核心难题在于员工离职后,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自身职业技能边界模糊,合理运用经验与不正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区分难度大。

4.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待统一。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证据标准、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如何协调行为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而引发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据、事实方面如何相互援引等问题,仍有待统一。

三、对策建议

1. 对常见的举证责任转移情形进行类型化归纳。对于一些常见的举证责任转移情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类型化固定,逐步在司法实践中凝聚共识。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73号中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又如,上海知产法院在某涉心脏瓣膜手术器械技术秘密侵权案中认定,被诉侵权人在立项调研中“参考”权利人技术秘密,虽然最终研发成果与权利人技术秘密完全不同,但此种“参考”能够节约研发成本并据此获得竞争优势,构成对商业秘密的“消极使用”。

2. 针对不同场景对技术贡献率予以区分考量。“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作为体现情节严重的结果,其应当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技术贡献率。当涉案商业秘密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时,对商业秘密的贡献率大小的确定,应当综合在案证据合理确定。当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决定性作用时,比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获得商业机会或者权利人丧失商业机会,则可以按100%认定涉案商业秘密的贡献率。

3.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与促进人才流动平衡机制。厘清技术秘密与员工积累的经验和技能、经营秘密与员工个人信赖的界限。既要制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也要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联合人社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常态化开展普法宣讲、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明确要求企业结合员工岗位性质、层级、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差异化设定保密义务边界,避免对员工苛以超范围的保密义务。

4. 积极探索商业秘密刑民保护的衔接机制。协调统一刑民案件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行为认定、损失数额计算等问题的裁判标准。细化规范技术事实鉴定标准与流程,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精准度。优化刑民案件办理程序,健全民事案件审理中犯罪线索的发现与移送机制。构建商业秘密协同保护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课题组成员:叶菊芬 刘慧 谢雨桥)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护航高质量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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