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一百一十三期)】错输账号转错钱 转款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转账还款,因输入银行账号时输错数字,误将50000元款项转入赵某的银行账户。刘某发现转账失误后,立即通过银行、派出所等渠道联系赵某,向其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该笔款项。赵某收到款项后,明知其与刘某素不相识,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合同约定及其他合法收款事由,仍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且对刘某的还款要求一再推诿,最终拒绝沟通。刘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误转款项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账户信息核对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某与原告刘某之间不存在借贷、买卖、赠与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收受案涉50000元款项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利益,该行为直接造成刘某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不当得利款5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款项转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其核心是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且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即便原告刘某自身存在操作失误,也不能成为被告赵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理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进行转账、汇款等资金交易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等信息,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二是收到不明款项、超额款项时,切勿心存侥幸私自占用,应及时核实款项来源,主动返还权利人,恪守诚信原则;三是若不慎遭遇转错账、多付款等情形,要第一时间保存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切勿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签发:钱快乾
审核:靳建宏
校稿:更周措
编稿:董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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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一百一十三期)】错输账号转错钱 转款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