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伙借钱,他贷款都要帮!结果......钱没还上

2026-05-08 17:24
四川

朋友开口借钱,自己手头紧咋办?

有人选择爱莫能助

有人却愿意为兄弟“两肋插刀”

哪怕从银行贷款也要帮忙

殊不知,这份“义气”背后

可能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张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为了帮好友渡过难关,他先后从两家银行贷款40万元转借出去,然而还款期限到了,朋友却失联,张某不仅面临巨额债务,还与朋友对簿公堂。这笔钱,法院会判他还吗?朋友给他打的“借条”又是否有效?本期〖蓉法说法〗一起来看。

01.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曾是同事兼好友。2023年底,李某找到张某,称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张某能帮忙从银行贷款借给他,并承诺会按时还本付息,出于兄弟情谊,张某答应了,通过某银行贷款20万元,并分两次取现后交给了李某,李某也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24年7月前还清。

然而,到了2024年9月,李某不仅没还钱,反而再次找到张某,恳求张某帮自己从其他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借新还旧”,出于信任,张某又提供了自己的征信报告、公积金缴纳记录、身份信息等材料,在银行办理了新的贷款手续,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陆续转给了李某。

2025年2月,李某向张某出具了总金额为40万元的新借条,承诺在2025年2月10日前还清,否则愿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出意外的是,李某再次失约,甚至玩起了“失联”。无奈之下,张某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02. 法院审理

简阳法院经审理查明 >>>

李某虽然给张某打了4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转款只有396695元,而且该资金来源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全部来源于银行的消费贷款。李某在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仍请求张某提供借款,并承诺负责偿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条均属无效合同。

虽然借条无效,但李某实际占有了这笔钱,依法应当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396695元。

因双方对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的行为明知,双方对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法官说法

从银行借钱再转借给朋友,

借贷合同到底算不算数?

很多人在面对亲友借钱时,出于情面或想帮忙,可能会选择从信用卡、网贷平台甚至银行贷款后转借,借款方出具借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为什么合同会无效?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即出借人将自己的合法闲置资金借给他人。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本质上是在利用金融机构的信用和资金进行个人间的“二次放贷”,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合同无效后,钱能追回吗?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赖账”。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借款人仍然需要返还本金。

资金占用损失怎么办?

由于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等条款也随之失效。但借款人实际占用并使用了出借人交付的资金,借款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具体到本案,法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填补等原则,判令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为朋友“两肋插刀”前,先想清楚这三件事:

量力而行,切勿“借”钱给人情

出借资金应以自有资金为限。千万不要为了面子或情谊,通过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借钱给他人。一旦朋友失信,你将独自面对金融机构的催收和征信受损的风险,陷入“人情两空”的窘境。

了解真相,问清借款用途

即使是关系要好的朋友,也应在出借前了解清楚借款的真实用途。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是为了让你去帮他贷款,一定要果断拒绝,并向他讲明其中的法律风险。真正的朋友,不会让你为他承担违法的风险。

保留证据,以防万一

如果借款行为已经发生,务必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尤其是能证明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所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 法条链接

(滑动屏幕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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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8期 >

本文配图由AI辅助生成

供稿丨简阳法院 成都金融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陈培培

二审丨张子纯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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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兄弟伙借钱,他贷款都要帮!结果......钱没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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