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人患病缺席,法院能不能判?
近日,蕲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刑事缺席审判案件,该案系全市首例因被告人无受审能力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既依法及时惩治了犯罪,也彰显了司法的正义。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多次在蕲春县多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获利。后被告人因车祸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患有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已丧失受审能力,导致其犯罪行为一直未受到惩处。值得注意的是,康某某在无受审能力期间,仍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主观恶性明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移送该院后,因康某某患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案件的程序与公正,该院于2025年3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查看其病情,并委托司法鉴定,经再次鉴定确认康某某仍无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参与诉讼。
【审理经过】
案件中止审理六个月后,康某某仍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主动与康某某近亲属释明法律规定,并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在征得近亲属同意且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后,该院决定恢复审理并启动缺席审判程序。
为保障康某某的诉讼权利,该院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在其近亲属及辩护人的参与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听取了其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庭审程序有序开展,案件依法予以审结。
无受审能力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是被告人庭审中参与诉讼、行使权利的能力。而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作案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受审能力不等于无责免罚。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补充,旨在解决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时的案件审理问题,平衡司法效率与权利保障。
【案件意义】
该案的审理,既有效避免了司法积案,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也通过规范的程序设计和权利保障措施,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下一步,蕲春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以典型案例深化以案释法,用心办好每一件案件,以公正司法守护社会平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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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叶学军
核稿:顾峰华
编审:胡珊
文:孙华丽、冯亚莉
微信小编:胡亚芳
原标题:《【以案释法】被告人患病缺席,法院能不能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