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漯法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消费是“爱”还是“债”?

2026-05-07 17:40
河南

案例故事

韩某与刘某曾是一对甜蜜的恋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韩某频繁地为刘某转账、购物、买单。从几十元的话费、药费,到几百上千元的转账,其中不乏“520”、“888”这样充满爱意的数字。韩某还为刘某添置家具、支付日常开销,前前后后花费不少。

然而,这段感情在维持了一年多后,因刘某提出分手而告终。被“拉黑”的韩某难以接受,认为自己的付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婚结不成,对方理应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5000元。

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关键在于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什么是“一般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产生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如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者购买普通礼物、生活用品等,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旦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就生效并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再反悔要回。

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赠与行为明确以“缔结婚姻”作为前提条件,那么这就类似于彩礼性质的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例如双方分手),受赠人应当返还该财物。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任何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是以与被告结婚为明确前提条件,故案涉赠与应认定为一般赠与。

普法要点与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恋爱期间的“经济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感情债”。法律保护合法财产,但也要尊重社会交往的常识。

给恋爱中的朋友们几点提醒:

①“520”、“1314”等特殊转账,通常要不回。 这些金额被法律和司法实践视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日常小额消费、互赠礼物,属于正常开支。 请客吃饭、买衣服、充话费、送普通礼物等,都是恋爱中自愿的消费支出,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AA”或返还。

②大额财物,要“明算账”。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大额购房款、购车款、昂贵首饰(明显超出日常情侣馈赠水平的)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务必保留证据。最好能有书面的协议、明确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其中清晰表达“我赠与你此财物,是以我们将来登记结婚为前提”的意思。否则,一旦分手,这笔“糊涂账”很可能就再也算不清了。

③借款要留凭证。 如果恋爱期间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借”而非“赠”,一定要明确说“借”,并保存好借条、转账备注“借款”、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否则,对方很可能会主张是赠与,从而无需偿还。

一句话总结:小爱怡情,大额谨慎;若要返还,条件先行;证据在手,维权不愁。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财产观,才能让爱情更纯粹,分手也更体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漯法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消费是“爱”还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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