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我想修改当初我们共同立下的遗嘱……
夫妻二人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当其中一人先离世,尚在世的另一方能否单方反悔、撤销或更改遗嘱内容?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源于一个再婚家庭。小高的父亲老高与张姨于1987年登记结婚。2024年1月,在小高的小姑和姑父见证下,老高与张姨共同签署了一份遗嘱,其中约定,两人名下共有的一处营业房,待“二人往生后”,由小高与张姨之子小吴共同继承。
2025年2月,老高去世。小高随后与继母张姨协商遗嘱执行事宜,张姨却表示要修改遗嘱内容。小高便将张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按照遗嘱内容,将上述营业房的一半产权份额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双方就遗嘱的效力与执行力展开了辩论。被告张姨提出了多项反驳理由:她认为,遗嘱虽由两人签名,但内容系她一人亲笔书写,对于老高而言,这应被视为一份“代书遗嘱”。由于缺少法律规定的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该遗嘱形式不合法,应属无效,她作为立遗嘱人也有权单方撤销或变更。此外,遗嘱明确以“二人往生”为前提条件,目前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立即分割房产。
面对双方的争议,兴庆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核心聚焦于三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案涉遗嘱的性质与效力。法院指出,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是双方对其财产处置达成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一方执笔、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十分常见。因此,这类“一人书写、两人签名”的文书,应整体认定为“共同自书遗嘱”,而不宜区分书写人和非书写人而分别按照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规则处理。本案遗嘱由张姨书写,经老高本人签名捺印,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无见证人签名本身不影响共同遗嘱的效力。
其次,关于一方去世后,生存方能否任意变更遗嘱。法院阐明,夫妻共立遗嘱的核心在于其体现了双方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愿”。如果允许在一方去世后,生存方可以不受限制地单方变更或撤销,将使得共同遗嘱丧失其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彻底违背了已故配偶的遗愿。因此,生存一方相应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已故方意愿的内容。本案中,张姨在老高生前从未表示过反悔,故在其去世后,张姨无权单方改变这份共同的决定。
最后,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条件是否成就。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营业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遗嘱条文清晰地设定了继承条件,即“二人往生后”。目前仅老高去世,所附条件尚未完全满足。因此,小高要求在此时进行房产分割和产权变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兴庆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小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夫妻共同遗嘱所体现的夫妻共同意志,当夫妻通过一份文书表达不可分割的遗愿后,一方去世,生存方不能随意反悔或更改其中已故配偶的意志部分,这既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也维护了共同遗嘱的稳定性。同时,遗嘱的生效与继承条件的成就须分开看待,本案中,原告的权利虽因遗嘱有效而得到确认,但具体继承事宜仍需等待全部条件满足后方可执行。
原标题:《老伴去世后,我想修改当初我们共同立下的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