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见民生】“众包”不是用工“免责符” 骑手权益依法受保护
开栏语
“案”,是法院履职的根基,也是我们讲述法治故事的起点;“见”,既是法官专业视角的洞察,也是群众透过案例看见规则、感受公平的窗口;“智汇”,则汇聚着审判经验、调研成果与传播创意。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让每一个典型案例都能从卷宗中“走”出来,成为可感知、可借鉴、可传播的法治产品。在这里,我们将以“案”为媒,记录典型案例的培育历程,分享法官的办案智慧,推送最新的案例研究成果。我们将陆续推出“案见民生”“案见营商”“案见公正”等专题系列,聚焦群众关切的民生案件与涉企纠纷,让案例回应时代之问、服务发展大局。“案·见智汇”愿做一座桥——连接司法与群众,连接理论与实践。期待你与我们一同,在案例中看见法治的细节,在细节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我们从“案”开始,共赴一场智慧之约。
基本案情
崔某于2024年11月9日起,经某科技公司招聘,通过某生鲜公司APP注册为众包骑手,在某生鲜公司站点从事配送服务,APP内显示其所属供应商为某科技公司。崔某与某科技公司、某生鲜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崔某需遵守站点的排班、考勤管理,身着统一工服,其报酬结构包含保底工资且按月结算。2024年12月14日,崔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崔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4年11月9日至12月14日期间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仅为“众包”合作关系,崔某自主接单、不受管理,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本案中,虽各方协议在形式上将崔某界定为“众包骑手”,但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崔某经该公司招聘安排至固定站点,需遵守排班、考勤等劳动管理,其报酬结构包含保底且按月结算,不同于按单即时结算的众包模式,体现了人格与经济上的从属性。某科技公司作为管理方掌握核心数据却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双方在诉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企业不得以“众包”“合作”等协议形式规避其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法院围绕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管理、工作是否纳入业务组成、报酬是否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等实质性从属特征进行重点审查。这既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在形式创新中悬空,也引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供稿|王雪莲
原标题:《【案·见民生】“众包”不是用工“免责符” 骑手权益依法受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