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如何界定?

2026-05-06 17:39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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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潘玲

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重要保障,其“无责赔付”规则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4月27日,记者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获悉,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因误解“无责不赔”“赔付涨保费”引发争议,经法官释法明理后达成调解,依法保障了伤者合法权益,也澄清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常见误区。

案情

2025年12月的一天,张三驾驶小型轿车搭载3名家属,行驶至西宁市城东区某路口时,与李四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三及其家属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三一方因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遂与李四协商,希望李四配合向其出租车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9900元)。李四以自身无责不应赔付、担心次年保费上涨为由拒绝配合,双方协商无果后,张三遂将李四及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李四详细释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法律规定与保费浮动规则。法官对李四表示,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法定责任,与驾驶人是否有过错无关,而且该赔付行为不影响次年保费,不会导致次年保费上浮。

李四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消除顾虑并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向张三一方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00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核心争议是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和对保费产生影响的问题,实践中不少车主对此存在误解。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兼具法定性、强制性与公益性,核心目的是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化解事故矛盾,而非仅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法官指出,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前提是: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无责车辆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发生碰撞、接触,对损害产生实际作用力)。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就应在法定限额内赔付,无责方驾驶人不得拒绝配合。关于保费浮动,交强险仅依据被保险人交通违法与有责事故记录调整,“无责赔付”不影响次年保费,车主无需担忧。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全责方伤者可依法主张无责方交强险赔付,无责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理赔,避免因误解引发诉讼,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需在“无责赔付”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原标题:《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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