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是经纪公司的员工还是合伙人?

2026-05-06 10:13
陕西

一边是主播自称“打工人”

主张劳动法保护

另一边是经纪公司坚称“合作关系”

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究竟是“员工”还是“合伙人”?

这一问题的答案

决定着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待遇

等权益的归属

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诉经纪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7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共同经纪合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作为被告旗下的孵化类主播,接受被告的培养和职业规划,在被告指定的某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收益分配方面,双方约定以直播平台公布的报酬记取模式计算收入,平台直接向双方各自结算支付报酬或佣金;被告在签约后的前两个月向原告支付每月8000元的保底收入,即原告当月从平台获取的税后收入不足8000元时,由被告补足至该金额;在直播管理方面,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208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王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即开始加入被告公司,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期间,被告为原告进行舞蹈、直播技巧等培训,并为原告进行流量推广服务,原告的直播内容及形象设计由其自行决定。

2021年12月底,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减少直播次数,并于2022年2月11日后停止直播。四个月后,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送《律师函》,以王某某未依约直播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开播时长及天数、于2022年1月擅自停播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十倍返还已付“保底”87350元。随后,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181.14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不服,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碑林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一方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管理方式上,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虽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的监督、安排及培训,但原告为孵化类主播,被告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推广,使其获得相对独立的市场价值。合同约定的每月直播26天、每次8小时,应视为保证稳定流量及热度的行业约定,具体直播时间及地点并无固定要求,有别于劳动法中的生产管理目的。

此外,原告自述直播内容、形象设计由其自行决定。2021年12月底因个人原因停播后,仅于2022年2月直播4天,停播期间被告未采取任何管理或奖惩措施。此种松散管理方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中接受规章制度的严格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理解为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并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就双方的经济从属性来看,原告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活动中获得的打赏,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与被告分成,并由直播平台直接向原、被告各自结算,原告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市场行情,并非由被告掌握和决定,原告是否进行直播活动及其进行直播活动后所产生原、被告收益的风险为双方共同承担,这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特征亦不相符。

因原告为被告旗下的孵化类主播,被告有义务对原告进行培养和推广,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应属于被告给予的前期保障和激励费用,且仅在合同签订后前一、二个月发放,并非固定底薪。综上,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从双方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目前司法实务中还是参照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从管理方式和经济依附性的角度考量。如公司是否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是否硬性规定直播时间和内容;主播的收入是以其直播活动依照市场行情获得,还是固定取得的薪资和绩效。如果主播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依靠公司发放固定薪资+绩效,则双方的关系更接近于劳动关系,反之,如果主播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收入主要依靠自身商业价值,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或包装推广并获得分成,最终使主播个人获得更高的商业价值,双方之间的关系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合作关系。

为减少劳动关系确认纠纷、降低签约解约时的法律风险,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合同性质与自身的权利义务。此外,可以通过审查具体条款是否反映出工作自主权、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等特征,进一步判断合同是否具备合理性。

审查合同时,劳动者需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长、内容、薪酬结构、解约条件与违约金等关键条款,避免条文内容模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等情形出现。必要时,也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了解行业合同规范等方式,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识别条款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在实际工作时,对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排班、工资发放、培训开会等,做好留痕和证据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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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主播是经纪公司的员工还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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