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话维权 案例解纠纷——社保欠费留隐患 漏缴赔付守权益
编者按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我院特开展劳动节以案释法专栏。通过剖析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以案明理,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法治环境。
本期以案释法,结合劳动者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明确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致劳动者失业金受损的,应当依法赔偿,有力维护劳动者社保及失业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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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入职某汽车公司,担任销售试驾专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十余年。在职期间,公司仅为劳动者缴纳六年零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另有四年半以上失业保险未依法缴纳,且该部分社保现已无法补缴。 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法定条件。按其累计工作年限,本可享受较长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因用人单位前期长期欠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实际可领取失业金月份缩减,产生4个月的失业金差额损失。 劳动者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劳动者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涉案汽车公司赔付劳动者相应失业金损失。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未按时足额参保且无法补缴,直接造成劳动者少领4个月失业金,存在过错且因果关系明确,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贵州省现行失业金标准核算,劳动者损失应由公司全额赔付。
三、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旦因社保未缴纳且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应主动关注自身社保缴纳情况,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欠缴、漏缴的行为,及时与单位沟通补缴;若沟通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监制:胡冬华
审核:付加娣
编辑:王清玉
原标题:《五一话维权 案例解纠纷——社保欠费留隐患 漏缴赔付守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