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启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2026-05-01 20:18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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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自2026年5月1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将全面使用新版《文书规范》和《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核心变化请广大经营主体知悉。

一、出资期限透明化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五年内缴足。为此,新版登记规范把原来的“出资日期”改成了“出资期限”,要求企业逐笔写清楚每笔出资的金额、方式以及缴付的起止时间,相当于给每位股东制定了一张清晰的“出资时间表”。

如果股东没有按期出资,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也就是取消该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司需要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这份通知也将作为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如果公司因此需要办理减资,只要取得除失权股东以外的、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同意,就可以通过减资决议。

二、补亏减资有章可循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弥补亏损。不过要注意,这种情形下,减资的金额不能超过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

三、提交材料大幅简化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董监高任职情况能通过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四、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新增“股东名册”提交要求

股东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按照新版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六、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

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现场受理实名登记确认的,应当收取《实名登记确认表》,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

七、规范联络员备案制度

根据新版规范关于联络员备案制度的调整,每个经营主体可备案1至3名登记联络员;有多名联络员的,应指定其中1名作为代表,负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年报、即时信息公示等业务。

八、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

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来源丨广西市场监管

编辑丨杨曦颖校对丨吴登翰

原标题:《5月1日起,启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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