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表嫂来学法】还没离婚,男方把哺乳期孩子抢走藏匿,女方能要回抚养权吗?

2026-05-01 20:11
江西

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争夺孩子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当事人为了在日后的离婚诉讼中争取主动,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上演“抢孩子”“藏孩子”的闹剧。那么,如果一方强行抱走并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把孩子要回来?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监护权纠纷案,为您解答这背后的法律考量。

PART.1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

2021年7月,李某的母亲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孙女接走。此后,李某与刘某将孩子藏匿,李某对张某探望孩子的要求持消极态度,导致张某长期无法见到不足一周岁的女儿。无奈之下,张某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刘某送回孩子,并由自己继续依法行使监护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PART.2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权利时也不应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李某与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幼女接走并藏匿,强行导致不足一周岁的孩子中断母乳,剥夺了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严重侵害了张某平等的监护权。该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关于抚养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在双方分居且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婚生女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孩子送交张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同时依法保障李某的探望权(每月最少探望2次),张某予以协助配合。

PART.3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强行抢夺、藏匿孩子,受害方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司法实践中,部分人存在“先下手为强”“抢到孩子就能赢得抚养权”的严重误区。事实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尚在哺乳期的婴儿,完全背离了“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的初衷,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严重伤害。

本案打破了“没离婚就不能起诉争取抚养权”的观念盲区。法院明确指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婚内抢夺、藏匿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受害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暂时确定分居期间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事宜,并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充分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定基本原则,同时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了“抢夺藏匿孩子不仅违法,更得不偿失”的鲜明司法导向。

PART.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供稿: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刘芳芳

原标题:《【赣南表嫂来学法】还没离婚,男方把哺乳期孩子抢走藏匿,女方能要回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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