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千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最新进展:涉案员工已被批捕!吉林农商银行曾称需“等司法结论”,律师: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赔偿

2026-05-01 12:55
四川

近日,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现已更名为吉林农商银行扶余支行)发生的千万存款莫名流失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月30日,吉林农商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对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相关存款事件高度重视,正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依法依规推进处置。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涉案员工赵某丽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盗取的储户存款由公安机关依法追查追缴;针对客户合理诉求,该行将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不等待司法结论,依法合规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充分暴露出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在内控合规、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和短板。吉林农商银行在吸收合并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后,已第一时间就相关问题报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该行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内控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流程,强化合规管控,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扶余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公诉阶段,具体案情暂不便对外披露。

银行员工转走储户千万元存款炒股

事发后喝农药轻生

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的储户陈冰(化名)反映,半年前她将1000万元现金存入吉林省扶余市的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如今存款却离奇失踪。她的存款丢失不久后,涉事银行的储户王女士遇到了相似的情况,存在该行的800万元存款去向不明。

图片来源:大象新闻

一个多月后,陈冰计划使用这笔资金时,发现手机银行无法登录。前往营业厅查询后,她被告知银行卡已挂失,账户内仅余一万多元。陈冰称,她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存款后本人再也没去过银行,卡究竟如何被挂失,1000万存款又是怎么消失的,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的解释。在她的要求下,银行调取了业务记录。

“她就是这个银行的员工,销户、补卡、换卡,所有需要我本人签字的地方,都是她伪造的,这是监守自盗。”据陈冰回忆,赵某丽是该银行的业务员,自己的银行卡就是这名业务员办理的。最近一段时间,该行与她有相同遭遇的储户不止一人。

报道称,涉事员工赵某丽向陈女士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私自挂失、补办银行卡并转走1000万元的行为,并称资金被她投入股市投资,会尽快提现还款。但赵某丽始终拖延兑现。

之后陈女士向涉事银行寻求帮助,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无法将钱兑付。

王女士推测,转走她存款的很可能与转走陈冰存款的是同一人,即该银行职员赵某丽。“赵某丽找我说惠民村镇银行上班有任务,存款还多送大米白面,让我存的。”

过去几年,赵某丽多次向二人揽储,知晓二人账户资金量较大,且承诺的利息高于银行公开定期利率。

2026年初,陈冰前往吉林长春,将此事反映给吉林农商银行总行。总行工作人员承诺,赵某丽将会在7天内将钱转回她的账户。然而7天之后,陈冰依然没有拿到自己的存款,却收到赵某丽试图轻生的消息。

“她私下还欠了很多人钱,个人借贷,别人找她要债,她喝药了想自杀。”陈冰表示,赵某丽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已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26年3月13日,一位涉事银行的工作人员向陈冰透露,经过调查,该行员工赵某丽有违规行为,银行方面承认员工违规、管理失职,并认可陈冰拿回存款的诉求,何时可以兑付存款,暂时还没有一个定论。

3月16日,两位储户来到涉事银行,希望了解该事件最新进展。“我们自查结果是她违规了,经侦正在调查。”该银行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等到该事件有“司法结论”后,才能处理陈冰与王女士的存款问题,但对 “司法结论” 的界定含糊其辞,仅建议储户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3月17日下午,陈冰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再次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该事件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但监管机构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现在钱拿不回来,给员工发不下来工资了,公司面临倒闭。”陈冰介绍,她经营着一家数百人的公司,这笔钱是她的企业备用金,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让她的公司陷入了极大的危机。

律师: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该事件责任主体是银行而非员工个人。员工挪用属银行内部管理风险,不能对抗储户的储蓄合同债权。

谭敏涛律师认为,赵某丽作为银行员工,在营业场所、利用职务权限、伪造银行手续转走存款,属于职务行为延伸,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银行的内控制度失效(未核实本人签字、违规挂失补卡),存在重大管理过错,是存款丢失的根本原因。

员工职务侵占是银行内部风险,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独立于员工犯罪关系。并且,民事兑付与刑事侦查并行不悖,银行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返还本金,按银行公开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关损失,银行赔付后,可向赵某丽追偿,但这属于银行内部法律关系,和储户无关。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害的财产系单位财产,也就是银行的财产,并非储户的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如因银行方面的失职、过错等原因造成储户的存款被骗取或窃取,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储户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监管督促银行兑付,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 孙志成

综合大象新闻、红星新闻(记者:李毅达)

原标题:《储户千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最新进展:涉案员工已被批捕!吉林农商银行曾称需“等司法结论”,律师: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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