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维权遭遇“踢皮球”,法院判了!
建设工程经层层转包后,民工在工作时意外摔落受伤,维权却遭遇各方“踢皮球”推卸责任。到底该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兴国法院的一纸判决为民工维权指明了路径。
基本案情
曾某接受王某雇请,在某城市更新项目工地务工从事店面招牌龙骨焊接工作。几个月后的一天傍晚,曾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龙门架上摔落受伤,医院诊断为胸椎、腰椎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将近一年,王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
出院后,曾某就工伤赔偿事宜找王某协商,王某要曾某找发包工程的江西某建设公司协商。江西某建设公司主张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了王某所在的公司,但拒绝将劳务工程发包的合同及公司名称提供给曾某申请工伤认定。无奈,曾某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求助,要求工程发包方提供劳务工程公司名称和合同,但仍遭拒绝。曾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江西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部门查明,该项目工地的总承包单位为某建工集团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江西某建设公司,江西某建设公司与于都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于都某建筑公司委托王某全面负责合同的实施,于都某建筑公司未将施工业务再次分包。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江西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曾某的用工主体责任。江西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依法确认曾某的用工主体责任由于都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工程是由江西某建设公司分包给于都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曾某是王某招来的,王某与于都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有转包、分包或挂靠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无关,因为王某作为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于都某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江西某建设公司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于都某建筑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王某追偿。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于都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曾某的用工主体责任;二、驳回江西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总包方承揽工程后将施工分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又临时招用劳动者,最终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责任由谁承担呢?
企业是生产经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其生产经营项目不能“一发了之”“一包了之”。
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甄别招工主体是否具备用工资质、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钟先银、刘春发
原标题:《民工受伤维权遭遇“踢皮球”,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