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自由用工 未签劳动合同仍构成劳动关系

2026-04-30 16:55
内蒙古

个体工商户是指城乡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营业资本,依法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实务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认为自己经营的是小本生意,雇佣员工很少,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读。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张某在某水果店从事送货员工作,该水果店规定张某工作时间为4时30分至17时30分,每月固定工资为6000元,满勤1000元,且送货车辆由该水果店配备,张某工资由该水果店的经营者王某某以微信支付形式支付至张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后续权益保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确认张某与水果店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水果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水果店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说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水果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系个体经济组织,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且张某具备劳动能力,系合法的劳动者,且张某服从该水果店的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其指示送货并接受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人身及经济从属性,该水果店经营的业务为蔬菜、水果、豆制品的销售,张某根据该店的指示提供的送货服务系该店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故本院认定该水果店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虽然名称上不带“公司”,但同样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此提醒各位个体工商户,依法规范用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文字 | 满都古拉嘎其

一审 | 钟新宇

二审 | 杨小丹

终审 | 包安丁

原标题:《个体户≠自由用工 未签劳动合同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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