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险线上投保未提示“年龄减额”,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法院判了

2026-04-30 15:54
湖南

线上投保车险,

保单暗藏年龄限制“减额”条款,

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

出险后保险公司仅愿按低额赔付,

被保险人是否有权

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请看本期案例。

2024年6月,李某通过微信小程序投保某保险公司“车主尊享保障”保险,主险意外伤害身故 / 残疾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障范围包含李某及其法定父母。保单“特别约定”载明:连带被保险人56-80周岁的,意外伤害身故 / 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但并未明确提示说明。

2025年3月 ,李某父亲李某忠(事故时59周岁,系案涉保单连带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按照10万元保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李某忠年龄在56-80周岁区间为由,仅同意按2万元赔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单中“56-80周岁连带被保险人保额降至2万元”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涉条款将56-80周岁被保险人保额从10万元缩减至2万元,实质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法认定为免责条款。本案为线上微信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页面截图、投保人确认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人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系线上保险销售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核心在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及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线上投保具有便捷化、电子化特点,投保人往往难以全面细致审阅全部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减免自身责任、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负有显著提示、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保单末尾小字、普通“特别约定”替代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实践中,不论条款名称是否标注 “免责”,只要内容实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限制赔付金额,均应认定为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特别约定等重要内容,不轻信口头承诺,留存投保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

保险公司应规范线上销售流程,对免责条款进行高亮提示、单独确认,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与提示说明义务,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险线上投保未提示“年龄减额”,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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