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丨三起身边的案例,教劳动者依法维权!
法治护航劳有所得
五一劳动节
劳动创造价值,法治守护权益。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兴庆法院聚焦劳动者最关心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热点问题。通过三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劳动争议案件,以案说法,帮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规范用工。
案例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反悔?
法院:协议有效,补偿照付!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于2025年4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600元。张某完成交接后,公司却以“未获集团公司审批”为由要求其返岗,并拒绝支付补偿金,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真实有效,张某已完成交接,公司也签字确认离职审批表,公司以“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反悔,于法无据。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4600元。
【法官提示】
法律保护诚实信用。无论是一份劳动合同,还是一份离职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能事后以“内部流程没走完”为由推翻协议。
案例二:实习生被欠薪?
法院:这钱必须给!
【案情简介】
白某系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2025年7月29日至9月30日在某公司实习,双方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约定月薪3000元(底薪2500元+全勤500元)。后公司仅支付2天工资160元,拖欠白某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共计6000元。白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为在校学生为由不予受理,白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临近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全日制,接受公司管理,虽为在校大学生,但仍应依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支付白某工资6000元。
【法官提示】
“实习生”不是欠薪的挡箭牌,以就业为目的全日制工作,可认定劳动关系,工资须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拒付、欠薪均属违法。
案例三:单位未缴纳社保?
法院:需补偿!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2020年12月补签劳动合同。后刘某于2025年7月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1400元、返还2020年9-12月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2482.4元,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原告主张已超期;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代缴部分应予返还。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482.4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提示】
维权要及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务必及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代缴后有权要求单位返还。
2026年/ 第93期,第372篇
撰稿:黄婷婷
编辑:米 娜
审核:陈柯宇、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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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五一特辑丨三起身边的案例,教劳动者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