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因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2026-04-30 17:51
北京

【原创】文/汐溟 肖逸群

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当事人还能否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情概述

甲与乙签订影片投资合同,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退还甲投资款。因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丙系乙的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其申请,甲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因未交纳诉讼费,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此后,甲还能否对丙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甲因未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可拆解为两个层次:其一,执行异议之诉的15日起诉期限属于何种性质?是可变期间还是法定不变期间?其二,“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效果,是“视为未起诉”还是“曾有效起诉”?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甲不能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分析如下:

(一)15日起诉期限的性质:法定不变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司法实践一致认定,该期限属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旨在于维护执行程序的效率与稳定性。

(二)“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视为未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该裁定生效后,在法律上视为原告自始未提起本次诉讼。此与主动申请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意味着原告曾有效行使诉权,仅后续选择放弃或被否定。而“按撤诉处理”系因程序要件缺失,致整个起诉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

(三)无效起诉与不变期间的叠加:程序权利的永久闭合

15日起诉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间,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持续计算,不因任何事由重新起算。甲在期限内提起的诉讼因未缴费被按撤诉处理,该起诉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中断期间的法律效果。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指南》中明确,超过15日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017号裁定中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15日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当事人虽曾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但因未交费被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的,仍受该期限限制,超过15日即丧失程序权利。该案中,甲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15日内提起诉讼,因未交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再次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已超期,裁定不予受理。此外,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陕06民终693号判决中亦指出,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未起诉”,从侧面印证了本文观点。

(四)排除其他可能的误读

如果原告交不起费,是否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可以,但这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若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交费,则同样面临按撤诉处理的后果。本案中甲曾提出此类申请。

四、其他救济路径与实务启示

程序之门已关闭,但实体权利仍需救济,可转换思路:

(一)另案起诉股东责任

甲可直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重点审查出资期限、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情形等。

(二)全面审查,排查其他责任主体

除股东出资责任外,还应审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清算义务人责任等其他可追责的主体和事由。

(三)关注执行案件状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有效诉讼,法院将解除因执行异议而中止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之诉的15日起诉期限,如同“一列永不晚点的单程列车”,从裁定送达时准时发车。未缴纳诉讼费导致的“按撤诉处理”,并非可以重来的“补票机会”,而将产生程序权利永久丧失的法律后果。权利的行使不仅须具备实体法依据,更须严格遵守程序法设定的时空界限。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把控极为严格,即便是因未缴纳诉讼费导致的“按撤诉处理”,也被视为对法定期限的违反,后续即便另行补缴费用或主张客观原因,也难以获得法院对再次起诉的受理。因此,当事人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务必在15日内完成立案及缴费等全部程序性动作,确保诉讼行为的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救济受阻。同时,对于执行异议之诉这类时效性强的程序,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证据收集、费用筹措等,确保诉讼行为能够顺利推进,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权利救济落空。此外,若确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无法在15日内起诉,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此类情形在实践中认定极为严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且应在障碍消除后立即补救,否则仍可能面临超期失权的风险。

参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17号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6民终69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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