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打工两公司发工资,离职补偿如何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2026-04-29 09:03
未知

在职场中,

一些劳动者会遇到

与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

更换用工主体的情况。

如果后续劳动关系终止,

经济补偿究竟如何计算?

雷某原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月薪为8000元。

2023年3月,

应A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统一安排,

雷某改为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月薪为5000元,

并与C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约定劳务费为每月5000元,

但其日常工作内容、地点均未变化,

实际每月收入共计10000元。

2024年9月,

B公司以提前解散为由

终止劳动合同,

同日,C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务合同,

雷某与B公司就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雷某主张,

应按每月10000元合并计算

经济补偿基数,

但B公司仅认可每月5000元。

雷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A、B、C三家公司存在较强关联性,

雷某工作内容前后具有延续性,

合同变更及工资拆分

是公司安排而非劳动者原因,

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

刻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

据此,人民法院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

采纳雷某主张,

判决认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为每月1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判决已生效。

一、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可合并计算

实践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混同用工模式下,不少关联公司通过拆分用工主体、分解工资结构等方式,试图人为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劳动用工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此,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也对关联公司规范用工形成了有效规制。

本案中,劳动者先后与A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C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三家公司在股权、业务等方面关联紧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始终未变,构成典型的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进行穿透式审查,综合考量三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薪资发放的历史延续性,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基数,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违规操作需担责,勿以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部分关联企业通过拆分用工主体、分解工资结构、虚假签订劳务合同等手段,人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和经济补偿标准,以形式上的合同掩盖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属于恶意规避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民生福祉,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实质正义。企业若持续以此方式操作,不仅无法避免承担经济补偿、关联企业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劳动者在面对混同用工时,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材料,密切关注工资发放主体及结构变化,留意实际用工主体情况。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协商、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维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 晏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金山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金山区委主委

本案是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典型裁判范例,体现了人民法院穿透式审判理念在劳动争议领域的精准运用。实践中,部分关联企业通过拆分用工主体、拆解薪资结构的方式,人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缩减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看似符合书面合同约定,实则违背劳动关系本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拘泥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实质审查三家关联公司的人员混同、业务交叉及工资拆分安排,将“劳务费”纳入工资合并计算,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

同时,本案裁判也呼应了相关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确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规则,既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也对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形成警示,倒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更让劳动者在面对用工乱象时,能获得清晰的司法维权指引,切实筑牢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屏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章跃

漫画:AI辅助生成

原标题:《一人打工两公司发工资,离职补偿如何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