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彩知案|“笔趣阁”商标因不良影响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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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商标因不良影响无效宣告案
主审法官
林鸿姣
审判第二庭三级高级法官
朱蕾
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案件信息
原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五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
“笔趣阁”商标最初由案外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后经转让归第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所有。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五家公司,以“笔趣阁”在网络文学领域已被大量同名APP、网站长期用于传播盗版小说,还夹杂色情、暴力内容,严重破坏版权管理秩序、存在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该主张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五家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笔趣阁”文字本身虽无负面含义,但在网络文学领域经长期非法使用,已成为“盗版”代名词与盗版流量入口,其在网络文学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版权行业管理秩序与行业公共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规定,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特定领域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商标标志的含义形成有别于其本身固有含义的普遍认知,能够确定其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网络文学是新大众文艺的典型代表,与网络游戏、网络剧并称文化出海“新三样”。本案从源头上斩断了盗版标志商标化的合法路径,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丰富了商标不良影响条款审查维度。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商标审查多聚焦商标标志本身表达的含义,而本案将审查重点投向特定领域公众普遍认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 “笔趣阁”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成为盗版网站的隐语和代号,不仅“笔趣阁”网站本身存在大量盗版,还出现了大量模仿“笔趣阁”名称的以盗版为业的网站。本案将“笔趣阁”认定为不良影响代名词继而宣告无效,为数字时代商标合法性审查确立了新标杆,并表明了司法态度:商标注册和使用不能盲目追求流量效应,必须评估其承载的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凡已被公众普遍认知为负面、不良影响的商标标志,即便取得注册,同样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是斩断了盗版违法标志通过商标合法化的路径。“笔趣阁”长期作为盗版流量入口和产业符号,是网络文学盗版黑灰产链条中的核心标识。判决宣告该商标无效,使其失去商标法赋予的排他性保护,为后续下架、屏蔽、追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搭盗版便车”“抢注盗版符号”形成强力震慑,从根本上保护了创作源头,提振了平台、作家和读者对正版创新的信心。
供稿部门: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三庭、审判第四庭
作者:林鸿姣、朱蕾
原标题:《京彩知案|“笔趣阁”商标因不良影响无效宣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