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打卡”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法院这样判

2026-04-28 20:14
陕西

案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考勤行为的认定及用工管理的合法性。

第一,公司禁止代打卡的规章制度经民主制定、已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第二,代打卡事实清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成立。小刚主张工作场地限制等辩解理由不成立,公司有多种打卡方式及补卡渠道,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13次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三,解除劳动关系前已通知工会,程序合法。

第四,小刚仅以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无加班审批手续,证据缺乏关联性和完整性,不足以采信。

结合离职证明,法院确认双方2015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小刚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此次案例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双敲响警钟:

对劳动者而言,代打卡绝非小事,更不是无伤大雅的“小方便”,而是违背诚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考勤打卡中,不委托、不替代、不弄虚作假。同时,遇到无法按时打卡、工作场地限制、设备故障等情况,应按公司流程报备、申请补卡。

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依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各项正当权益,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公示告知,确保内容合法、程序合规,不得设置违反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行使管理权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适度,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此外,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报酬权、知情权等基本权益,构建稳定、公平、有温度的用工环境。

守法守约、诚信履职、规范用工、依法维权,才能共同守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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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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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打卡”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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