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秀论坛丨关于“网约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争议分析报告

2026-04-28 19:34
宁夏

作者:罗刚

一级法官

争议问题:

网约车受损侵权人及投保人是否需要赔偿停运损失的问题。

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对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停运损失,该类损失是否能依法获得支持、赔偿主体、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直是案件审理的焦点。

不同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并非所有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2、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毫无疑义应当是侵权人,那么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均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车辆合理停运损失的赔偿范围。发生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具体是指受害人经营性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停运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事故车辆的营运收入损失。营运收入损失的计算基准时间不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而应当是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车辆损坏能够修理的,则车辆修理期间的收入损失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而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或无法修理时,由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可通过再次购买新机动车,再次恢复车辆经营性活动,此时交通事故发生与受害人再次取得新车辆存在时间间隔,则该段间隔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也应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4、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的,应当以营运利润作为计算停运损失的依据,而非营运收入,在司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以日平均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在司机无法提供明确具体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来确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倾向意见:

笔者认为,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网约车停运损失案是近年出现较多的新类型案件。网约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一般的家用轿车私家车主,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会请求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停运损失,并非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采取“一刀切”的处理。因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均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作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首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车辆营运收入亦有所不等;其次考虑网约车营运成本、营运模式、运力饱和程度等综合因素;最后,扣除运营成本外,根据其实际客观收入或本辖区运营收入,以此来计算损失。

文章作者|罗刚

编辑|王静怡

责编|马琼

[2026年]第89期总第114篇

原标题:《灵秀论坛丨关于“网约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争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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