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仅盖章未签名,500万借款能否追回?
百万借款逾期不还
翻脸声称协议无效
违背诚信经营底线
白纸黑字岂能抵赖
法院依法主持公道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出借方(甲方)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借款方(乙方)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乙方需于截止日前将全部借款金额无息反还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反还将按照0.5%日息计息,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双方在上述《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将款项分两次转至某建筑劳务公司账户,共计500万元。现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张还款,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注:(部分图片内容由ai辅助生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5月19日将款项分两次转至某建筑劳务公司账户,履行了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某建筑劳务公司接收了案涉款项并作为自身项目的投资使用。虽然案涉借款合同未经当事人签名,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案涉借款合同,故案涉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综上,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返还给某建设工程公司转账款项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为基数,按照2023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计至某建筑劳务公司全部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重盖章、轻签名”的习惯,认为只要加盖公章,合同就一定有效,也有企业以“未签名”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人员签名,若相对人能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订立,或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应认定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借款协议加盖双方公章,且双方实际履行了借款交付与接收义务,即便未签名,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0.5%日息计息,该利率折算后远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因此法院依法调整为按2023年5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这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需遵循法律规定,避免约定过高利率导致无法获得全额支持。
法官提醒,企业间开展借贷业务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是基础,建议同时完善签名、盖章手续,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争议解决方式及维权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出现“只盖章不签名”“条款约定模糊”等问题;同时,要留存好款项交付凭证、款项使用记录等证据,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交易有序开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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