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退租交接完成后,房东能否事后主张房屋损坏赔偿?

2026-04-28 17:25
山东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退租时的房屋交接是一个关键环节。若房东事后发现房屋损坏,还能否向租客索赔?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由原告张三和案外人王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8月被告李四从原承租人王五处接手案涉房屋,原、被告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位于某小区门市房一处,租赁期:2022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止,租金50000元/年。租期届满后,被告已退租离场。原告以被告将租赁房屋的造成损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张三既未能举证证明房屋交付时的原状,亦无法证明退还时的“损坏”系被告行为所致,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现有在案证据看,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对房屋内详细物品进行约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交付时的初始状态,被告腾退房屋时原告亦未验收,原告主张房屋损害系被告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能举出确切证据证明,所举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不充分,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原告庭后申请对案涉损坏物品进行价值鉴定,要求被告赔偿,且原告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损害结果系于案涉承租期限内产生、与被告存在何种关联,即无法证明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及基础事实前提不足,法院亦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应注意完备相关责任承担条款,交割时记录房屋状态,租住过程中发生问题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字:郭良坤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 张婉青 审核:王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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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屋退租交接完成后,房东能否事后主张房屋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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