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传真】巧用“执前扣划” 助力权益丝滑“通关”

2026-04-27 18:18
安徽

在传统的司法认知里,一旦被告不主动履行,那么从判决生效到款项到账,中间总有一段“加载时间”——执行立案、分案、查控、划拨……每一个环节都是一次“等待加载”。而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进入“执行副本”不仅意味着资金压占,更可能带来征信“缓存”、商业合作“卡顿”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时,直接绕过了这条“传统路径”——创新“诉前保全+调解+执前扣划”全链条协调机制,实现企业纠纷全程无感,一键“通关”。

问题来了:两家企业被“卡”在了哪里?

这是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山某公司为保障胜诉权益,在诉前申请对被告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足额保全。案件审理阶段,法庭就双方争议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材料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等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先行支付90%的货款,剩余10%货款待今年9月份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向法庭表示愿意履行,但公司目前除了被保全的账户外,暂无足额资金可付,要求从被保全的账户直接扣划给原告,并明确提出避免进入后续执行程序。

被告向法庭表达自己的顾虑——负担额外的执行费是小事,可一旦执行立案,企业征信上就会留下“被执行记录”,这对企业后续融资、投标、合作都是“硬伤”,相当于系统中多了一个“红色警告”。

原告的担忧也很直接——如果不申请执行,而是先解封再等被告主动付款,万一出现“传输中断”,自己手中的调解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最终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双方都有自己不退步的理由,谁也不愿先“退出当前页面”。

法院的“快捷键”:执前扣划

面对这一“卡顿”,如果走常规执行程序,根据协议约定,原告需经过两次执行,不仅耗时长、成本高、回款慢,还可能会影响被告的企业信用。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切实为企业减负,法庭就开具发票和应付货款数额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原告开具发票后全额支付本案货款。原告开具发票后,法庭立即行动,主动与执行部门沟通会商,启动执前化解程序。经审查,本案诉前保全财产足额,无需变价处置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执前扣划条件,此举既打消了原告对资金安全的顾虑,也回应了被告对企业信用保护的关切。方案确定后,承办法官线下前往银行将被告应付的全部货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再转付给原告。整个操作不经过执行立案系统,不触发企业征信“警报”,实现调解到履行的“点对点直达”,让双方纠纷在执前被一键“清空缓存”。

法官说法

本次“执前扣划”是黄山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指引的生动实践,打通了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壁垒”,消除了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对立冲突,既保障原告企业胜诉权益快速兑现,又避免因执行立案给被告企业带来的不良信用记录,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企业的商业信誉。

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法〔2024〕163号)

第二十二条 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承办人&本期作者

徐義顺

民事审判庭法官

原标题:《【基层传真】巧用“执前扣划” 助力权益丝滑“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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