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绍兴地铁撞人事故行政处罚结果,涉两家单位两名个人
近日,浙江省政府官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公布了绍兴“9·13”轨道交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的行政处罚结果,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去年9月13日23时25分许,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返场维修的空载列车,在檀渎站开往豆姜站下行区间与4名保洁人员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同年12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绍兴“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击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中,运营单位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等;保洁单位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问题包括合同存在违约分包情况、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到位、部分履约人员不满足合同要求、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调查报告建议绍兴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绍兴轨道交通集团、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绍兴市政府(市安委会)约谈绍兴轨道交通集团等涉事企业,督促其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整改事故暴露出的有关问题隐患。
4月23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指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绍兴市“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击事故调查报告》,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处罚档次二档,裁量幅度二档。鉴于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两家单位分别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龚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分别给予罚款32.22672万元和76.01076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