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达与广天地产:一份由《工程结算定案表》引发的诉讼争议

2026-04-27 18:09
辽宁

近日,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河南广天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地产”)之间的一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的判决为这场长达两年的纷争暂时画上了句号。在该起纠纷中,围绕《工程结算定案表》的时效问题成为了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成为了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权衡的关键因素。

事情要从2015年6月18日说起,中达公司与广天地产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中达公司承建广天地产开发的“广天颐城”小区11#A、11#B楼及部分二期地下室工程。这份合同详细规定了工程名称、地点、结构形式、施工条件、建筑面积、承包范围以及工期、付款方式等各项条款,成为双方合作的基础。

(图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诺书》)

然而,在2016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份合同在漯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同时,双方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若两份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皆以2015年6月18日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有了这两份合同和一份承诺书,如果一切全按约定的进行,似乎此工程从开工到最后结算应该无争议,但是,最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双方还是产生了分歧。中达公司认为广天地产尚欠工程款790万元。而广天地产则认为,中达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工程,施工质量也存在问题,逾期交付应支付违约金,因逾期交付还导致向拆迁安置户多付过渡金,这些资金都应中达公司来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2024年底,两家公司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法庭上,争论的焦点首先在工程进度与质量方面。

关于工程是否延误,在开工时间方面,双方存在分歧。中达公司称工程于2016年12月16日开工,并提交了相关开工报审表和开工令;而广天地产则坚持开工时间为2015年9月5日,也拿出了相应的开工令作为证据。

在工程质量方面,中达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5日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提交了建筑工程合格证。广天地产提供了多份验收记录,显示不同分部工程在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均验收合格,并没有质量不合格的证据。

更关键的还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结算定案表》。

双方曾签订了两份《工程结算定案表》,一份是关于广天颐城11A、B#楼主体工程及二次结构,结算金额为15593811.29元;另一份是安装工程[水电、主楼、商业、地下全部(不包括地下室)],结算金额为1943884.74元。中达公司在相应定案表上盖章签署“同意”,广天地产也盖章表示“同意该定案”,签订时间分别为2017年9月和2019年6月。

(图为发生争议的两张《工程结算定案表》)

但中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实际造价与结算定案表中的造价相差较大,此表并不是最终结算,双方在2022年还在就工程造价鉴定进行沟通。不过,广天地产称一切应按两份《工程结算定案表》来进行核算才对。在工程款支付上,广天地产提交了支付工程款列表及对应凭证,称中达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790万元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自己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037万余元,按照《工程结算定案表》还多支付了近200万元。同时,广天地产指出因中达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维修费用需12万元,还因施工逾期导致向拆迁安置户多付过渡金20万元,以及应支付工期延误罚款58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广天地产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罚款等主张,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而在中达公司讨要欠款方面,法院采纳了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定案表》,认为广天地产并不欠工程,于是2025年6月13日,驳回了原告中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中达公司仍然坚持《工程结算定案表》不是最终结算,但法院没有采纳。2025年9月4日,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图为一审、二审判决书)

目前,中达公司方面表示将依法申请再审。(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定案表》是否构成有效结算协议及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必要性。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虽规定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则诉讼中不予准许鉴定,但本案《定案表》签署时工程尚未竣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签署后双方仍持续协商决算,且广天公司自身曾要求提供“决算签认单”,加之《定案表》存在按已作废文件计取费用、23层的工程超高费按18层计算标准、未执行国家强制性计价规定等问题,导致其金额与政府造价参考指标严重背离,难以认定为有效结算协议。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事实复杂,法院在追求审理效率的同时,更应确保关键事实查明,若机械适用规则拒绝启动司法鉴定,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损害司法公信力。唯有通过独立第三方造价鉴定,才能还原工程真实价值,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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