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夫妻恶意转移财产逃债,离婚协议相关条款被判无效

2026-04-27 11:09
甘肃

一起车祸背后的离婚协议,看似合理的财产自愿分割,却暗藏着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小心思,“净身出户”约定是否有效?债权人的权益如何维护?下面这起典型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通过精准认定虚假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明确了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也给企图通过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虚假行为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某甲与某乙双方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乘坐某甲车辆的某丁脊椎受损、呼吸衰竭、四肢瘫痪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与某乙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024年4月某丁起诉某乙要求先行支付医药费,经法院调解后某乙未按约履行,经强制执行后某乙履行完毕。2024年7月,某乙与其妻子某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房屋、商铺所有权均归女方某丙所有。同日某乙与某丙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某丁被鉴定为一级伤残,2024年9月某丁死亡,某丁继承人将某甲、某乙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某乙应当向某丁继承人赔偿经济损失。某乙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经某丁亲属申请执行后发现某乙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某乙、某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乙、某丙离婚协议内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某乙明知自身负有大额赔偿义务,仍与某丙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明知该行为会侵害债权人利益,仍刻意为之,主观上具有逃债、损害他人权益的恶意,已构成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某乙、某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1.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为满足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双方合谋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夫妻双方意图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将被认定无效。2.婚姻不是避债的工具。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任何试图通过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避债的目的,最后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审签:赖煜娴

撰稿:陆文海

编审:政治部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夫妻恶意转移财产逃债,离婚协议相关条款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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