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护创 司法护航——凉山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6-04-26 12:01
四川

知识产权是驱动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十五五”规划明确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为重点任务,核心在于健全保护体系、强化侵权惩戒力度、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值此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凉山法院发布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旨在明晰权利边界、彰显司法保护决心,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权、规范用权,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一:地名商标可禁止他人使用?法院: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地名是社会公共资源,作为商标注册时显著性较弱,其保护范围需合理限定。明确地名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边界,既能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市场主体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尤其对传承地方特色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介绍】

四川某蜀酒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白酒酿造、销售等,后经受让取得案外人嘉兴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泸沽”酒类商标。泸沽系四川冕宁县下辖地名。“泸沽”白酒生产历史悠久,解放前为当地酿酒作坊,解放后收归国有并更名为国营泸沽酒厂、四川冕宁某沽酒厂、四川省某酒业公司,1985年国营泸沽酒厂曾注册“泸沽牌”商标(续展至2005年),该白酒曾是凉山州著名畅销酒,有“小五粮液”的美誉,还曾荣获“国家优质白酒精品奖”,是凉山“火把节”指定产品。2005年,相关酒厂破产改制后,资产及“泸沽”白酒品牌、生产手续转让给凌某某经营的四川省某酒业公司,期间凌某某将一个车间承包给王某某,王某某登记成立某老酒厂(承包到期后未生产但未注销)。2022年,凉山某酒业公司成立,承接经营四川省某酒业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等。四川某蜀酒业公司认为,凉山某酒业公司、某老酒厂在商超销售带“泸沽酒”标识的白酒,且在门店、产品包装上使用“泸沽”文字,与自身经营范围、地域一致,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泸沽”作为地理名词的知名度远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四川某蜀酒业公司受让该商标时间短、影响力低;而凉山某酒业公司、某老酒厂在泸沽镇生产销售“泸沽”白酒历史悠久,先于四川某蜀酒业公司商标注册前已使用近百年,在当地拥有较高认可度,且其使用的“泸”字为繁体字“瀘”,与四川某蜀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属于正当使用。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凉山某酒业公司、某老酒厂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四川某蜀酒业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判断地名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正当,关键看四点:一看目的,是否为了客观描述商品、产地,而非“傍名牌”;二看方式,是否善意使用,不刻意突出他人商标字样;三看背景,是否具有历史渊源和合理基础,要结合使用时间、公众认知综合判断;四看在先权利,若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案例二:企业名称“撞字号”即构成侵权?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但企业名称权的行使有明确边界。认定企业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结合权利基础、使用行为、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既要依法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要引导企业明确自身诉讼义务、规范行使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介绍】

冕宁某升公司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油橄榄种植、榨油、销售,橄榄油加工及相关产品销售等。喜德某升公司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含油料种植、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等,与冕宁某升公司主营业务高度重合,且两家企业相邻。冕宁某升公司认为,喜德某升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与自身相同的字号,且双方均生产销售橄榄油,喜德某升公司成立时间在后,其使用该名称系“搭便车”,攀附冕宁某升公司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喜德某升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开支。庭审中查明,双方生产的橄榄油均为双瓶装礼盒,但双方产品名称不同,且双方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均未使用企业字号,仅在包装非显著位置标注完整企业名称,且标注规范、字体一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具备明确的权利基础、不正当使用行为及混淆误认后果,且需由冕宁某升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冕宁某升公司仅能证明其对完整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未能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可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保护,也未举证其有备案的企业简称;喜德某升公司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时始终标注完整名称,未单独或突出使用字号,且双方产品包装、产品名称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认定喜德某升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冕宁某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合法登记、规范使用包含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举证证明自身字号有市场知名度、可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保护,或对方有擅自、突出使用行为且造成混淆。

案例三:门店擅用知名商标“蹭流量”?法院:侵权必惩,守住商誉

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店铺装潢、门头店招等商业标识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标识“搭便车”“蹭流量”,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还会误导消费者,破坏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自身也必须担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介绍】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7240024号、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发现,吴某某在其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内,擅自在背景墙、店面门头及店内墙面使用“铂爵”“铂爵婚纱”等字样,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未经授权,在店铺背景墙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铂爵旅拍”字样,在门头、店内墙面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铂爵”“铂爵婚纱”字样;且其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与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核准使用的摄影服务类别重叠,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吴某某立即停止侵害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门店装潢“蹭流量”需谨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严格保护,店铺经营者切勿为吸引客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若主张自身企业名称、字号系合法登记,需举证证明其系合理规范使用、未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字样,否则仍构成侵权。

案例四:网店售假辩称未注册店铺?法院:举证不力,责任自负

网店销售非正品体育品牌等商品,既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误导消费者、损害其财产权益,还会破坏电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品牌口碑与电商行业公信力,也警示大家: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是防范卷入此类侵权纠纷的关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介绍】

鸿星尔克体育用品公司系第7850485号、第7907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鸿星尔克体育用品公司发现,罗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服装店,专门宣传、销售非其生产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体育用品,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鸿星尔克体育用品公司诉讼请求后,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声称自己并未开设该网店,并提交了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及工信部反诈中心互联网账号查询截图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与案涉网店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网店的经营主体信息、身份证号、订单信息、收款人姓名等,均与罗某某身份信息一致;且按淘宝店铺开设规则,个人开设网店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绑定本人注册的淘宝及支付宝账号,并完成人脸识别等多重验证。罗某某提供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其身份信息被冒用,也无法证明案涉绑定账号非其本人所有,更不能说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

电商时代,“身份冒用”不能空口无凭,若客观证据显示网店与个人身份信息匹配,个人主张未开设网店的,需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如身份信息泄露报警记录、账号异常实名认证记录等)。仅口头否认却无实质证据支撑,仍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同时提醒,网店经营者要坚守诚信,不售假冒商品;普通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避免被“冒名开店”牵连。

案例五:外观专利授权前后使用,有何区别?法院:边界明确,权责不同

服装设计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外观设计专利则是守护创意成果、筑牢竞争壁垒的重要法律屏障。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节点与侵权判定边界,常成为行业内的认知盲区。厘清专利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授权公告日之后两个阶段的行为性质差异,对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创新积极性至关重要。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情介绍】

凉山某文化公司就其设计的上衣,于2017年9月5日向相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2月13日获得授权公告,依法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凉山某文化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未经其授权、生产销售的同类上衣,这些侵权产品通过照搬或稍加修改凉山某文化公司专利设计的色彩、线条、图形组合等方式,混淆产品设计来源。经调查确认,西昌某服饰公司生产了该类侵权产品,并以每套155元的价格销往石棉县某小学,用作该校校服。凉山某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昌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需考量产品种类是否相同近似、外观设计是否相同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本案中,西昌某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校服上衣与凉山某文化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衣)用途一致,属于同类产品,且二者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凉山某文化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人民法院同时认定,西昌某服饰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均在凉山某文化公司专利授权公告之前,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须经授权公告后才具有公开及实际保护效力。西昌某服饰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均在凉山某文化公司专利授权公告之前,在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西昌某服饰公司制造、销售落入凉山某文化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凉山某文化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外观专利“授权日”是关键,前后差异要区分清楚。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授权公告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均构成侵权;但申请日后、授权公告日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提醒服装企业及设计者,重视专利申请与保护,明确授权生效时间,避免“无心侵权”吃亏。

案例六:未经授权用短视频配乐?法院:构成侵权,依法赔付

短视频已成为商家宣传推广的“流量密码”,配乐作为短视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配乐发布,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还违反平台用户协议,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相关主体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介绍】

某音悦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轻松欢快广告宣传配乐》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2024年5月起,西昌某某火锅店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多次发布以该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的短视频,未获得某某音悦公司许可。某某音悦公司认为西昌某某火锅店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昌某某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案涉音乐配乐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昌某某火锅店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其抖音短视频发布,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视频、获取该音乐作品,已构成对某某音悦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决西昌某某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短视频配乐并非“免费资源”,商家及个人突破合理使用限制在抖音等平台发布带配乐的短视频时,须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切勿心存“偶尔使用无妨”的侥幸,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

案例七:民族音乐著作权权属争议?法院:调解护航,实现守创双赢

少数民族原创音乐是凉山文化的重要名片,承载着民族情感与记忆。音乐著作权权属不明、侵权使用,会挫伤创作积极性、阻碍民族音乐传播;而实现版权保护与民族音乐流传双赢,既能守护原创成果,也能让民族音乐走出大山,助力文化传承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阿某某系普格县大槽乡中心小学校音乐老师,其诉称于2020年5月创作完成凉山少数民族风情原创音乐《日史普基》。2022年10月,某程公司作为“一首县歌”项目牵头单位,与某音乐公司签订县歌专辑制作合同,约定某音乐公司创作十首歌曲、版权归某程公司所有,其中包含《日史普基》。阿某某认为,《日史普基》歌词及部分曲调由其创作,某音乐公司擅自收录并转卖版权至某程公司用于表演,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共同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禁止使用案涉音乐作品。

【裁判结果】

为实现“以法护版权,以音传文脉”,人民法院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协同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在梳理创作背景、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弥合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结果既依法维护了阿某某的著作权,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也保障了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的合法传播权,推动《日史普基》通过县歌专辑广泛传播,实现“护版权、传经典”的双赢。

【法官提醒】

版权保护与民族音乐流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双赢是核心目标。同时提醒原创作者需妥善留存创作底稿、录音录像等权属证据,筑牢维权防线;而作为传播者使用作品亦需谨慎核实权属、获得授权。

案例八:编造谣言诋毁竞争对手?法院:构成商业诋毁,依法赔偿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发表不真实言论、诋毁竞争对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损害被诋毁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还会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环境,自身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案情介绍】

大凉山某某矿泉水公司授权某某经营部经销“某松”矿泉水,使用公司名称及“某松”商标。授权期限届满后,某某经营部停止经销“某松”矿泉水,转而经营某源天然泉水。经营期间,某某经营部未经如实说明,直接向部分原“某松”矿泉水用户配送某源天然矿泉水。当客户询问换品牌原因时,其编造“某松”矿泉水质量有问题、水质不合格且厂家未改进、暂停供应等不实言论误导客户。大凉山某某矿泉水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经营部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经营部与大凉山某某矿泉水公司合作期限届满后,未如实向客户说明转型情况,且在无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捏造“某松”矿泉水水质有问题、暂停供应等虚假事实,导致客户产生顾虑并停止饮用该品牌矿泉水,损害了大凉山某某矿泉水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商业诋毁,故最终判决赔偿大凉山某某矿泉水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提醒】

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必须在公平、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法律坚决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关系,严厉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切勿为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否则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会丧失自身商业信誉,得不偿失。

案例九:二维码造假假冒教学设备?法院:触犯刑律,依法严惩

教学设备关系校园教学质量与师生使用安全,假冒知名品牌教学设备并通过二维码造假蒙混过关,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教育装备市场秩序,更可能因设备无质量保障、无3C认证埋下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某建材经营部的名义中标盐源县金河镇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并与该小学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北京某某视讯品牌的32台触控一体机教学设备,合同总价77.76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从深圳某公司采购的无品牌型号、无3C认证的教学设备运至学校,为掩盖假冒事实,其在每件产品包装箱内放置可扫描链接北京某某视讯品牌信息(含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的二维码,并提供伪造的北京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等资料,成功通过验收。经查,案涉假冒北京某某视讯品牌的产品包括智能交互黑板(触控一体机)、OPS模块(触控一体机)、交互教学软件(触控一体机)、集控软件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未经北京某某视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通过在产品包装箱内放置可扫描链接该品牌虚假信息的二维码、提供伪造的《授权书》等方式,掩盖假冒事实并蒙混验收,非法经营数额达77.76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远超该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案件犯罪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决刘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关涉案假冒设备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提醒】

二维码可作为商标标识的延伸载体,若通过二维码伪造品牌信息、冒充注册商标,用于误导公众、掩盖假冒事实,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权益,还可能危及师生安全,一旦达到刑事标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十:商标侵权担刑责后,还需赔偿吗?法院: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无正规检验、无质量管控,劣质原料、违规添加剂可能引发肠胃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同时混淆产品来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权,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冲击正规酒企及地方品牌信誉,滋生非法产业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介绍】

陈某某未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与上述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其租用房屋内查获假冒该品牌的成品酒及灌装原料、空瓶、包装材料若干,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因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陈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商标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及陈某某已受刑事处罚、上缴违法所得的事实,酌情判决其赔5.4万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担刑责及公益诉讼责任,不应重复惩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侵权故意明显,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权利人主张民事赔偿,且公益诉讼的公共责任与民事赔偿在主体、方式、范围上均不同,不存在重复惩罚。

【法官提醒】

“担了刑责就不用赔钱”是典型误区。知识产权侵权若达到法定标准,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互不替代。即便罪犯受到刑事处罚,仍需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原标题:《守正护创 司法护航——凉山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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