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刮码销售,侵权!

2026-04-25 18:20
河北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阶段的开局之年,为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迎接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现公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瑞某某”商标权利人及生产厂家,发现网络销售平台有四家店铺对其商品进行刮码销售,原告认为刮码行为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将四名被告分别起诉至法院。经查,该系列案四名被告均系自该品牌经销商处采购商品后,将产品的防伪码、溯源码等标识进行刮除,并以较低价格通过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出售。

裁判结果

被告通过网络店铺销售某品牌商品,与原告系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在销售过程中虽然没有实质性改变商品外观、品质,亦未破坏商标标识,但刮码行为会导致削弱品牌经销商的竞争优势,破坏正常的交易机会,不正当地取得了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通过法院释法明理,四案均已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商品销售商违背与品牌商的销售约定,将商品刮码进行低价销售,获取利益,规避上游经销商的违约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遇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风险,同时会破坏商品销售模式,增加管理成本。长此以往,会导致品牌价值贬损,更甚会对市场信用体系、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系统性造成破坏。唯有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此类行为,才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供稿:潘晓宁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刮码销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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