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条裁判要旨(2026年4月整理)

2026-04-25 20:16
云南

1、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号】(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

【裁判要旨】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强制义务,该义务不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成年子女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以赡养协议已免除己方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沪02民终943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1

3、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案号】(2018)京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

4、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梁某玲诉温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案号】(2024)粤14民终99号裁定

【入库编号】2025-01-2-015-001

5、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6、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7、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号】(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8、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案号】(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9、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015-001

10、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3)川0107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1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条裁判要旨(2026年4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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