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喷嚏、流鼻涕?小心!这种病毒活动水平正上升
最近,很多人发现身边打喷嚏、流鼻涕的人多了起来,注意!很可能是鼻病毒惹的祸。
4月22日,国家疾控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重点传染病疫情形势分析和健康风险提示等情况。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席晶晶介绍,进入4月以来,我国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有所波动,鼻病毒的活动水平呈上升趋势。
什么是鼻病毒?感染鼻病毒后有哪些症状?如何预防和应对?
什么是鼻病毒?
鼻病毒又称人鼻病毒(Human Rhinovirus, HRV),是一种很小的单链RNA病毒,它是引发普通感冒的主要“元凶”之一,在成人和儿童中非常常见,是儿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至50%)。
HRV全年均可发病,主要传染源是患者及病毒携带者,人群对HRV普遍易感,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鼻病毒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传播:
飞沫传播:通过被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时释放的飞沫传播。
接触传播:通过与感染者密切接触导致的直接接触传播,或接触病毒污染的表面后触摸口、鼻等黏膜而导致的间接接触传播。
感染鼻病毒后有哪些症状?
鼻病毒主要“攻击”人体的上呼吸道,对于成人来说,主要会引起普通感冒,出现鼻塞、流鼻涕、打喷嚏、鼻痒、喉咙痛等症状。同时,还可能伴随轻微发烧、头痛和疲劳等。大多数人症状持续7至10天后会自愈,不会留下后遗症。
然而,对于婴幼儿、老年人和免疫力较低的人群(如慢性病患者或免疫缺陷者)来说,鼻病毒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健康问题,比如:
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特别是婴幼儿和老年人更容易受到影响。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对已有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可能加重病情。
眼部不适:少数患者还可能出现眼结膜充血、流泪、畏光、眼睑肿胀等症状。
并发症:部分人可能发展为鼻窦炎、中耳炎等。
尤其是儿童,鼻病毒感染后的症状可能比成年人更严重,还可能伴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问题。
如何预防和应对鼻病毒?
目前尚无针对鼻病毒的特效药及疫苗,核心以非药物预防为主: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尤其是外出归来或接触公共物品后,应遵循六步洗手法,使用肥皂和流动水至少洗手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或手肘遮挡,避免飞沫传播。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减少病毒在室内的传播机会。
提高自身免疫力:保持规律的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均衡,多吃富含维生素C的水果蔬菜;每天适量运动,保证充足睡眠。
减少接触感染源:如果身边有感冒患者,尽量避免与其近距离接触,并做好相关防护。
如果不幸中招,出现了感冒症状,不要慌张,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自愈的。以下是一些应对小技巧:
多饮水,多休息:帮助身体恢复,减轻症状。
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症状使用感冒药,但不需要滥用抗生素,因为鼻病毒是病毒感染,抗生素对它无效。
避免传染给他人:注意手部卫生,使用过的纸巾要妥善丢弃,丢弃后立即洗手;尽量避免去人群密集和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严重时及时就医:如果症状持续恶化,如高烧不退或呼吸困难,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应立即就医。
? 温馨提示:
鼻病毒可防可控
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采取科学防护措施
就能有效降低感染风险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四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七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洋、海岛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测、监视。
第七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七百三十八条 国家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国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百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海洋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
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第七百四十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七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七百四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灾害应对工作,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灾害扩大。
第七百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第七百四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七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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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喷嚏、流鼻涕?小心!这种病毒活动水平正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