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丨剪纸作品也受保护!盗图抄袭属于著作权侵权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0日至4月26日
4月20日——26日是第26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市中院特别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用真实判例讲清法律要点,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今日发布的案例聚焦于网络销售未经授权美术作品的侵权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尤某某作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剪纸协会会员、河北省民间艺术家、河北省工美协会会员,其剪纸作品在全国范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享有《锦绣河山图》《山水四联》《大鹏展翅》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蔚县某剪纸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生产销售的剪纸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及负面社会影响。被告辩称不知晓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无主观意识上面的冒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作为案涉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享有美术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蔚县某剪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且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擅自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与案涉作品仅做简单修剪、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他人作品一定要取得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否则即使并未以此牟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将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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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桥东区法院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丨剪纸作品也受保护!盗图抄袭属于著作权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