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暖民心 以和为贵化纠纷——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高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2026-04-24 12:04
内蒙古

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司法为民,调解先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妥善处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虽案值不大,却关乎乡邻情谊与春耕生计。

法庭立足乡情民意,坚持法理情相融,以柔性调解化解刚性矛盾,既守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修复了邻里和谐关系,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在基层一线的鲜活落地。

这一实践充分彰显了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温暖有力的司法力量。

案情简况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邻。2024年,李某因开春种地购买农资、租赁他人土地等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到期后李某以手头紧为由未能偿还。

调解过程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镇人民法庭受理该案。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系邻里关系,纠纷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简单判决虽易,但可能激化矛盾、伤了和气,决定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

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得知李某并非恶意欠款,而是这几年收入不稳定,而最近又逢新一年的春耕时节,播种还需要资金投入;王某则也因春耕在即急于用钱,气愤于对方失约。法官抓住症结,从法理上阐明借贷应当履行的义务,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你们都是同村乡亲,为1万块钱断了往来,不值得。”

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劝导,李某主动承认拖延还款不对,王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利息要求。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当即向王某偿还了全部借款,王某则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双方再度握手言和,均对法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处并当庭给付,是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动实践。

通过调解而非判决,避免了“案结事未了”和执行难题。

原告当场拿回欠款,省去申请执行的奔波;被告免于失信风险,双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修复了乡邻关系,调解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重归于好。

供稿:邹益宁

编辑:撖欣宇

一审:赵晓东

二审:张振宏

三审:贾晓燕

3

承办法官

刘菲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镇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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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庭调解暖民心 以和为贵化纠纷——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高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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