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暖民心 以和为贵化纠纷——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高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司法为民,调解先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妥善处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虽案值不大,却关乎乡邻情谊与春耕生计。
法庭立足乡情民意,坚持法理情相融,以柔性调解化解刚性矛盾,既守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修复了邻里和谐关系,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在基层一线的鲜活落地。
这一实践充分彰显了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温暖有力的司法力量。
案情简况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邻。2024年,李某因开春种地购买农资、租赁他人土地等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到期后李某以手头紧为由未能偿还。
调解过程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镇人民法庭受理该案。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系邻里关系,纠纷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简单判决虽易,但可能激化矛盾、伤了和气,决定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
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得知李某并非恶意欠款,而是这几年收入不稳定,而最近又逢新一年的春耕时节,播种还需要资金投入;王某则也因春耕在即急于用钱,气愤于对方失约。法官抓住症结,从法理上阐明借贷应当履行的义务,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你们都是同村乡亲,为1万块钱断了往来,不值得。”
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劝导,李某主动承认拖延还款不对,王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利息要求。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当即向王某偿还了全部借款,王某则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双方再度握手言和,均对法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处并当庭给付,是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动实践。
通过调解而非判决,避免了“案结事未了”和执行难题。
原告当场拿回欠款,省去申请执行的奔波;被告免于失信风险,双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修复了乡邻关系,调解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重归于好。
供稿:邹益宁
编辑:撖欣宇
一审:赵晓东
二审:张振宏
三审: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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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刘菲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镇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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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庭调解暖民心 以和为贵化纠纷——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人民法庭高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