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一百一十一期)】朋友间无借条借贷,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钱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3年间,李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钱某借款。钱某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转账38笔,总计14150元,双方未签署书面借条。李某仅归还700元,剩余13450元经钱某多次催讨未还。2025年4月,钱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消息:“拖欠钱某13450元的借款,请结清!”李某回复:“我还是那句话,会还的。”钱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完整清晰,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会还的”的回复,构成对债务关系的自认,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判决李某偿还借款1345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反映了“熟人借贷”中常见的举证困境。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需从两方面举证:一是款项实际交付(如转账记录),二是借贷合意(如聊天记录、录音等)。 本案中,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交付;而李某在聊天记录中“会还的”的回复,是借款人对借款事实的直接确认,有效补强了借贷合意的证明,使零散的转账记录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提醒
朋友间资金往来,应增强证据意识,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金额、利息、期限。若情面难却未立字据,转账时利用备注功能标明“借款”;注意保存完整的催收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一旦对方在沟通中确认债务,该记录便成为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签发:钱快乾
审核:靳建宏
校稿:董学斌
编稿:更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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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一百一十一期)】朋友间无借条借贷,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