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2026年第6次集体学习会议
4月24日,海南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2026年第6次集体学习会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开展研讨交流。区委书记刘宝成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深刻认识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极端重要性,坚持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都紧紧围绕这条主线展开,不断增强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持续巩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成果。要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抓手,紧扣“绿色转型、创新发展”战略定位,深入检视各战线、各领域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相融互促,落实好“项目建设攻坚年”行动,以发展实绩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要全面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加大学习教育力度,强化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社会条件。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四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七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洋、海岛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测、监视。
第七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七百三十八条 国家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国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百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海洋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
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第七百四十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七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七百四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灾害应对工作,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灾害扩大。
第七百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第七百四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七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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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南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2026年第6次集体学习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