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销售伪劣电子烟的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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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候某、邓某在未取得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瞄准市场监管漏洞,通过微信朋友圈、线下私下交易等隐蔽方式,大量购进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果味电子烟、烟碱浓度超标电子烟,对外低价销售牟利。经审查,被告人候某参与销售水果味电子烟金额229534.5元,邓某参与销售水果味电子烟金额199734.5元。现场查获的伪劣电子烟货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涉案电子烟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伪劣电子烟,存在极大健康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02.
被告人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03.
【争议焦点】
被告人在未取得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劣质电子烟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04.
本案中,候某、邓某无任何经营许可,私自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总销售金额229534.5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候某、邓某销售的涉案电子烟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已被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伪劣电子烟,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候某、邓某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若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候某、邓某系共同犯罪,其犯罪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结合量刑标准,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更重,更能严厉打击危害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作为经营者,合规经营是底线,从事特别监管行业的活动时,必须满足经营许可,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必须确保所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护健康,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规电子烟,自觉远离伪劣产品,发现违法销售行为,及时向烟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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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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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乔文博
原标题:《以案释法|关于销售伪劣电子烟的罪名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