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向网络侵权说“不”!

2026-04-23 21:22
安徽

近日,颍泉法院伍明法庭办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为正在遭受网络侵权困扰的申请人撑起了法律的“防护伞”。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李某通过抖音账号连续两日发布多条含张某个人信息视频及征集文案。随后,李某将上述视频转发至400多人的微信群,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张某不堪其扰,遂向颍泉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颍泉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视频并保持留存三日,同时使用其微信账号在涉案群聊中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提起上诉,在案件上诉审理期间李某仍未收敛,于2026年3月再次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大量涉张某个人信息视频,加剧对张某的不良影响。

面对持续升级的网络攻击,张某向颍泉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责令李某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其本人的视频。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一段时间内多次以抖音作品形式发布涉及张某隐私及不当言论,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再次侵权风险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扩大损害,增加张某维权负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损害张某名誉权的言论。

承办法官依法将法律文书向张某与李某送达,并向李某严正释明拒不履行禁令的法律后果,对禁令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便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法律依据。

与普通的诉讼判决不同,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预防性和紧迫性,能够在诉讼过程中甚至诉前快速制止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即时保护”。同时,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拒不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应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不随意发布、转发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信息。网络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任何试图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做法,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

若遭遇网络侵权,权利人切勿沉默忍耐,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录屏、链接等),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害后果持续扩大。人民法院将依法履职,为每一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驾护航。

供稿:胡程程 刘伍创

编发:答雨晴

初审:陈忠涛

复核:祁广涛

原标题:《颍泉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向网络侵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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