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流浪乞讨人员”拟修改,一词之变彰显法治温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施春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施春风介绍,社会救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四项主要修改,其中包括将“流浪乞讨人员”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
施春风解释称,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走失或者务工暂无着落等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更为准确、中性、简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法就是一部旨在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已于2025年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流浪乞讨人员”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并非简单的词语修改,而是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可谓一词之变彰显法治温度。
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治原近日在《求是》杂志撰文表示,“针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减少,但务工不着、临时遇困等增多的新情况,加快建设应急性、便利性救助庇护服务体系,链接就业、心理疏导、慈善等更多救助资源,帮助遇困人员更好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现实中,不少人也有这样的感受:如今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确实不大容易看得到了。这是因为,目前各城市大多建立了救助管理站,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为遇困人员提供无偿食宿、医疗救治、返乡协助等临时救助。那些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困难人员,都能很好地获得救助,从而回到原籍或回归社会。
从立法角度而言,法律条文用词必须精确无误,以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在社会面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明显减少、救助对象构成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流浪乞讨人员”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既符合实际,也能体现法律用词的严谨、准确。
值得强调的是,施春风同时表示,“这一修改不涉及对该项救助制度内容的调整,不影响相关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也就是说,表述修改并不影响对事实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已开展多年,成效斐然,通过加快立法工作进程,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让最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功莫大焉。
